涉嫌收賄控2罪 交局跑腿6000保外
(檳城3日訊)一名陸路交通局跑腿,涉嫌收賄4500令吉,今早被控2項罪名,不過他不認罪,獲准以6000令吉保外,案展11月10日過堂。
被告是37歲的馬祖基,他今早在浮羅山背地庭被控。
首控狀指他在2013年8月21日早上約10時20分至11時30分,在西南縣的如意苑,通過電話,向阿姆然索取賄賂4500令吉,指付錢后,被拖車員拖走的本田及豐田轎車將獲歸還。
次控狀指他在2013年8月22日傍晚約5時45分至6時,在西南縣如意苑阿姆然住家,向后者收取4500令吉賄款。
上述2項控狀皆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被定罪。
在上述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賄賂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控狀的交替控狀,指被告在2013年8月22日傍晚約5時45分至6時,在西南縣如意苑阿姆然住家,欺騙后者交出4500令吉,指這筆錢將交給拖走本田及豐田轎車的拖車員,以歸還有關轎車,觸犯刑事法典415條文,并可在417條文下被定罪。
在此條文下被定罪者,將被判監禁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不認罪,反貪污委員會主控官阿末卡扎里建議被告以1萬5000令吉保外。
被告代表律師羅斯里求情時說,被告月薪只有1200令吉,需承擔妻兒的生活費,希望將保釋金減至5000令吉。
地庭法官卡洛琳美事后允許被告以6000令吉保外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