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长呈监狱修正法案 增国际囚犯转移条文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内长呈监狱修正法案 增国际囚犯转移条文

(吉隆坡7日讯)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今日在国会亲自提呈2014监狱(修正)法案,增第46S(1)国际囚犯转移条文内容,包括有关囚犯如在国外不获缓刑,需在大马继续服刑。



根据有关法案第46S(1)(2)条文,上述情况仅适用和限于特定国家;如囚犯在国外获缓刑,则可逃过在大马继续未完刑罚。

同时,该修正法案也列明大马假释委员会(Parole Board)在国际囚犯转移时的角色和权限。

在有关法案下,假释委员会有转移囚犯权限,包括可更改或修订国外所发出的假释令情况,及加强有关假释令。



可撤销假释令

同时,任何在第1项(A)及(B)条文下更改或修订,须获假释委员会认同;转移囚犯如果无法符合有关条件,该委员会将有权终止或撤销有关假释令。

第46U条文也指出,监狱局总监可在第46E(3)(c)条文下阐明的条件,豁免已在外国获得假释,或还未获得假释的转移囚犯。

另外,修正案也增加对“州监狱主任”注解,指“州监狱主任”(State Prison Director)是州属内的监狱官员,阶级不低于助理狱长。

第5条文修正第13条文,增加第13(1)(c)(iii)条文,指转移囚犯需根据该法令第IV(B)部分及第13(1A)条文,说明州监狱主任负责控管监狱里官员,同时需对监狱局总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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