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長呈監獄修正法案 增國際囚犯轉移條文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內長呈監獄修正法案 增國際囚犯轉移條文

(吉隆坡7日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扎希今日在國會親自提呈2014監獄(修正)法案,增第46S(1)國際囚犯轉移條文內容,包括有關囚犯如在國外不獲緩刑,需在大馬繼續服刑。



根據有關法案第46S(1)(2)條文,上述情況僅適用和限于特定國家;如囚犯在國外獲緩刑,則可逃過在大馬繼續未完刑罰。

同時,該修正法案也列明大馬假釋委員會(Parole Board)在國際囚犯轉移時的角色和權限。

在有關法案下,假釋委員會有轉移囚犯權限,包括可更改或修訂國外所發出的假釋令情況,及加強有關假釋令。



可撤銷假釋令

同時,任何在第1項(A)及(B)條文下更改或修訂,須獲假釋委員會認同;轉移囚犯如果無法符合有關條件,該委員會將有權終止或撤銷有關假釋令。

第46U條文也指出,監獄局總監可在第46E(3)(c)條文下闡明的條件,豁免已在外國獲得假釋,或還未獲得假釋的轉移囚犯。

另外,修正案也增加對“州監獄主任”註解,指“州監獄主任”(State Prison Director)是州屬內的監獄官員,階級不低于助理獄長。

第5條文修正第13條文,增加第13(1)(c)(iii)條文,指轉移囚犯需根據該法令第IV(B)部分及第13(1A)條文,說明州監獄主任負責控管監獄里官員,同時需對監獄局總監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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