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裙底春光判監2月

(吉隆坡7日訊)1名華裔青年在超市偷看女子裙底風光,今日在推事庭面控時俯首認罪,被判處監禁2個月,刑期由拘捕日計起。

控狀指出,被告潘志雄(家具組裝員,27歲,譯音)于10月6日傍晚6時半,在甲洞美娜園永旺購物商場內,故意對鄭姓女受害者(私人公司職員,23歲)做出猥褻行為。

被告因此抵觸刑事法典第377D條文,該條文闡明,任何人在公共或私人場所,與另一人發生任何破壞體統的猥褻行為,將被判最高2年監禁。

根據案情,女受害者事發時是和妹妹在超市內採購物品,一名保安員發現1名華裔男子(即被告)自女受害者后下方偷窺身穿迷你裙的女受害者,隨即當場逮下被告,帶往甲洞美娜園永旺前的流動警局。

被告代表律師莫哈末里扎向推事阿斯拉夫里扎求情時指出,被告日薪僅40令吉,望推事輕判,但主控官陳秀萍副檢察司建議推事下判時應考量給予被告適當懲處作為教訓。

推事最后裁定被告監禁2個月,並嚴厲警告被告勿再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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