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法官20日裁決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法官20日裁決

(吉隆坡10日訊)電台DJ陳志康母親被殺案今日進行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法官卡馬丁擇定此案于10月20日,裁決被告是否表罪成立。



被告代表律師拿督尤索夫陳詞時引述1950年證據法令第90A(4)條文指出,鑑于沒有證書證明案發閉路電視影片能夠良好操作並運行正常,因此該片段不能被接納為此案證物。

主控官諾丁副檢察司反駁說,第12證人確認影片沒有被剪輯痕跡,而該影片作為呈堂證供的整個過程皆符合程序標準,只是沒有發出證書。

尤索夫說,影片模糊不清,無法清楚看到兇手特徵,而控方以數個因素如兇手身形、髮型、姿勢動作和穿著等進行指證,這些都是極普遍特徵,無法認定這是被告林康偉的獨有特徵。



另一被告代表律師卡馬魯希山補充,被告前愛人陳志康供證時,也僅說看到影片中兇手的牛仔褲、髮型和鞋子很熟悉,貌似被告。

“閉路電視內看不到兇手面孔,無法證實兇手就是被告,加上所有證人是在一同觀賞的情況下,只憑藉該劣質影片觀察證據,而且證人們有互相交換對證據看法的可能。”

他質疑陳志康、陳志皓和陳清元早已認定被告是兇手,只是透過觀看影片列出證據,支持有關想法。

尤索夫質疑第2證人陳元清(陳志康父親)作息時間與其他住家成員不同,較少時間和被告相處,卻能認出其身形和動作而指證他為兇手;反觀第1證人陳志康和被告相處時間更久,卻沒發現被告習慣走路時身體會傾向一邊。

他說,辯方提議讓被告當庭展示走路姿勢時,控方卻拒絕有關提議。

控方環境供證證據不足

尤索夫說,控方提出的環境供證也明顯證據不足。

他說,陳志康和第7證人陳志皓(哥哥)依據影片1,指家裡的狗(旺財)跟著兇手走,沒吠兇手而斷定 狗認得兇手,但影片2顯示當時那隻狗在吠。

“閉路電視看到一輛疑似靈鹿轎車,但看不清車牌號碼及車的顏色,無足夠證據證明那是被告借用的轎車。”

尤索夫說,辯方影片裡有1名人士,但控方沒有傳召該人士調查及供證,甚至第10證人案查案官陳澤遠助理警監,在最后1日審訊當天重看影片,才發現有該人士。

他說,化驗證實此案證物之一的黃色手指套只有被告血跡,無死者黎金蓮血跡,因此沒有證據證明該手指套和此案有何關係。

“警方在12月2日取得證物手指套,卻在12月3日才提交,辯方認為該手套已不符合證物資格。”

諾丁說,整個案件只有1個被告,第1、2及7證人是因為和被告同住,才能憑相處經驗,無需看到面部便可同時認出影片中的被告。

尤索夫指控方從來沒有說明或證實被告的殺人動機,諾丁指若被告不是兇手,3名證人沒有理由指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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