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结案陈词 法官20日裁决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控辩双方结案陈词 法官20日裁决

(吉隆坡10日讯)电台DJ陈志康母亲被杀案今日进行控辩双方结案陈词,法官卡马丁择定此案于10月20日,裁决被告是否表罪成立。



被告代表律师拿督尤索夫陈词时引述1950年证据法令第90A(4)条文指出,鉴于没有证书证明案发闭路电视影片能够良好操作并运行正常,因此该片段不能被接纳为此案证物。

主控官诺丁副检察司反驳说,第12证人确认影片没有被剪辑痕迹,而该影片作为呈堂证供的整个过程皆符合程序标准,只是没有发出证书。

尤索夫说,影片模糊不清,无法清楚看到凶手特征,而控方以数个因素如凶手身形、发型、姿势动作和穿着等进行指证,这些都是极普遍特征,无法认定这是被告林康伟的独有特征。



另一被告代表律师卡马鲁希山补充,被告前爱人陈志康供证时,也仅说看到影片中凶手的牛仔裤、发型和鞋子很熟悉,貌似被告。

“闭路电视内看不到凶手面孔,无法证实凶手就是被告,加上所有证人是在一同观赏的情况下,只凭借该劣质影片观察证据,而且证人们有互相交换对证据看法的可能。”

他质疑陈志康、陈志皓和陈清元早已认定被告是凶手,只是透过观看影片列出证据,支持有关想法。

尤索夫质疑第2证人陈元清(陈志康父亲)作息时间与其他住家成员不同,较少时间和被告相处,却能认出其身形和动作而指证他为凶手;反观第1证人陈志康和被告相处时间更久,却没发现被告习惯走路时身体会倾向一边。

他说,辩方提议让被告当庭展示走路姿势时,控方却拒绝有关提议。

控方环境供证证据不足

尤索夫说,控方提出的环境供证也明显证据不足。

他说,陈志康和第7证人陈志皓(哥哥)依据影片1,指家里的狗(旺财)跟着凶手走,没吠凶手而断定 狗认得凶手,但影片2显示当时那只狗在吠。

“闭路电视看到一辆疑似灵鹿轿车,但看不清车牌号码及车的颜色,无足够证据证明那是被告借用的轿车。”

尤索夫说,辩方影片里有1名人士,但控方没有传召该人士调查及供证,甚至第10证人案查案官陈泽远助理警监,在最后1日审讯当天重看影片,才发现有该人士。

他说,化验证实此案证物之一的黄色手指套只有被告血迹,无死者黎金莲血迹,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该手指套和此案有何关系。

“警方在12月2日取得证物手指套,却在12月3日才提交,辩方认为该手套已不符合证物资格。”

诺丁说,整个案件只有1个被告,第1、2及7证人是因为和被告同住,才能凭相处经验,无需看到面部便可同时认出影片中的被告。

尤索夫指控方从来没有说明或证实被告的杀人动机,诺丁指若被告不是凶手,3名证人没有理由指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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