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会修正法一读 注册官拥执法权力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公司委会修正法一读 注册官拥执法权力

(吉隆坡13日讯)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副部长拿督巴杜卡阿末峇沙今日向国会提呈2014年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修正)法案一读,以让大马公司委员会总执行长身为注册官(pendaftar)可在总检察署书面允许下,向违例者发出传票。



该法案新增了2001年大马公司委员会法令第20A至J条文,阐明该委员会总执行长必须是注册官,而他有权发出任何指南、传播资讯、采取行动、发出或更新执照、吊销或取消执照。

2014年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修正)法案也修订母法第40条文,允许部长可以在公司委员会的建议下,修订注册官、副注册官、助理注册官的职责和工作;拟定在此法令下所征收的收费;处理上诉事宜等。

允进入建筑物内搜查



该法案注册官的权力和工作范畴,即批准、取消或吊销执照以及执法权力;注册官也将拥有一名警员在刑事程序法典下所持有的权力。

法案阐明,注册官有权发出书面指示要求个人或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也可以前往任何场所或地点进行检查,并且有权进行调查违反在第20C条文下所发出的指南、指示或通令。

注册官也可在合理情况下进入建筑物内进行搜查,同时在充分理由下,通过书面要求违法者交出护照,不遵从相关指示者可被逮捕并带上法庭。

贸消部今日也配合修订大马公司委员会法令,一并提呈2014年商业注册(修正)法案及2014年有限责任合伙(修正)法案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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