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訊)週一在憲報上頒佈逾900項減免、豁免和零巴仙稅率消費稅的物品,涵蓋各類生活必需品費用,如教育、公共交通、金融、建築、殯葬、醫藥和過路費等,教育方面更包括私立中學。
第二財長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共提呈3份有關減免、豁免和零巴仙稅率消費稅物品清單,都是于10月13日生效,憲報頒佈的免消費稅項目,主要分教育、房屋、公共交通、醫療、金融服務及食物6大領域。
除了私立學校,與教育領域相關的項目,包括在食堂食物、學校巴士收費、報名費、考試費、考察費和課程教材等。
可依需求更新清單
至于免稅項目計有住宅房屋、金條、各國金幣、金融服務、股票、信託單位、債券、教育、飲食、托兒所、學生交通服務、醫藥、牙醫、西藥房、救護車服務、醫藥診斷、住宅土地、農業地、巴士、德士、火車、船、收費公路及殯葬服務等。
納吉本月10日提呈2015年財政預算案時,強調政府會在明年4月1日落實消費稅。
預算案強調政府會盡快公佈消費稅下的豁免徵稅項目,主要是涉及公共利益和福利的物品與服務。
根據消費稅法令,部長權通過憲報上頒布減免、豁免和零巴仙稅率消費稅的物品清單,這也意味部長可依據需求在日后更新清單。
若商家和民眾要進一步查詢清單項目,可瀏覽總檢察署電子憲報網頁(www.federalgazette.agc.gov.my/index.php)或關稅局消費稅網站(gst.customs.gov.my)。
2014年消費稅法令(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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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 |
1.任何人 |
籌資活動 |
一年只獲4次 |
2.發展商或土地持有人 |
供應土地予政府進行公共建設 |
需獲地方政府批准 |
3.免稅商店 |
所有物品(已獲皇家關稅局批准) |
需是由機場、港口與邊境免稅商店出售 |
4.任何人 |
在聯合發展區域供應商品與服務給與馬泰共同機構開發單位(MTJA)簽署共享合約的聯營公司與創投商 |
◆採購 |
1.國家元首 |
除石油外所有物品 |
2.所有州統治者或首長 |
除石油外所有物品 |
3.聯邦和州政府部門 |
除石油與進口車外所有物品 |
4.公共高等教育機構 |
採購器材 |
採購的器材是用于提供國家學術資格鑑定機構(MQA)批准的高等教育課程 |
是向註冊商家採購器材 |
是利用投票基金採購器材 |
5(a). 私人教育機構,包括宗教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 |
採購多媒體設備 |
採購科學及語言實驗室器材 |
採購技能課程需用到的工具和器材 |
採購科學實驗室化學用品、油氣 |
所採購的物品都是用來提供教育給幼兒園、小學、中學學生(教育局批准的課程) |
是向註冊商家採購物品 |
(b)中學 |
採購多媒體設備 |
採購科學及語言實驗室器材 |
採購技能課程需用到的工具和器材 |
採購科學實驗室化學用品、油氣 |
所採購的物品都是用來提供教育給中學學生(教育局批准的課程) |
是向註冊商家採購物品 |
(c)私人高等教育機構 |
採購多媒體設備 |
採購科學及語言實驗室器材 |
採購技能課程需用到的工具和器材 |
採購科學實驗室化學用品、油氣 |
採購的器材是用于提供國家學術資格鑑定機構(MQA)批准的高等教育課程 |
是向註冊商家採購器材 |
6.私人醫院 |
醫療器材 |
7.供殘障人士的私人慈善團體 |
人造肢體 |
輪椅 |
供殘障者的電動/機械調節床 |
點字機 |
挑竹簽(Pick-up Sticks) |
啞巴文字電話 |
供視障者的哨子 |
視障者的白手杖 |
訂製鞋子 |
助聽器 |
弱視援助器 |
8.私人慈善團體 |
不包括汽車和石油的物品 |
9.任何入境大馬的人士,除指定範圍 |
不超過1公升的葡萄酒、啤酒和麥芽酒 |
不超過225克的煙草 |
不超過3件服裝 |
不超過1雙鞋子 |
總值不超過75令吉的準備食物 |
物品進口、隨同個人或行李的物品 |
不超過1個單位的個人攜帶式電動或電池充電設備 |
所有物品,包括紀念品和禮物,總值不超過400令吉 |
從浮羅交怡島、納閩和刁曼島帶來的物品,包括紀念品和禮物,總值不超過500令吉 |
10.國外旅遊作家和記者 |
採購通常使用的器材 |
作家和記者通常都會用來工作,並獲關稅局總監識別的器材。 |
所購器材是定期進口,供身在馬來西亞的人士私人使用,並打算在工作完成后再出口。 |
11.持有永久居留權(PR)的外籍人士或任何大馬人/ 持有有效工作准證的國外人 |
採購任何款式汽車或一輛摩哆 |
已經向負責註冊汽車的相關機構登記 |
于進口當天算起,3個月后會出口 |
不限制于在納閩和浮羅交怡島登記的汽車和摩哆 |
若進行脫售、轉移汽車或摩哆持有人,將會徵收稅務 |
若汽車或摩哆持有人出售或轉變持有人,將會被徵收稅務 |
12.任何進入大馬的人 |
採購物品和其他家庭用品 |
一定要進口,或通過行李帶入大馬 |
在還未帶入大馬前,物品已被利用一段時間 |
帶入大馬目的是因私人要定期使用 |
13.司機 |
採購在納閩和浮羅交怡島登記的任何款式汽車或一輛摩哆,或從納閩和浮羅交怡島運輸的任何款式汽車或一輛摩哆,隨后將退還給納閩和浮羅交怡島 |
該汽車或摩哆都註冊于陸路交通局 |
在運輸時,該汽車或摩哆都註冊于納閩和浮羅交怡島官員 |
該汽車或摩哆應該要抵達主要規定的區域 (每個運程逗留不超過30天,或1年內只能高達90天) |
退還該汽車或摩哆到納閩和浮羅交怡島時,需要經過正確的過程 |
14.任何人 |
需經同樣路徑轉移商品供修整或再加工 |
若是不同路徑送返商品,需獲出口站官員認證信件 |
15.進口商 |
進口供修整后再出口 |
需經由同樣路徑再出口 |
16.進口商 |
出口物品后再進口供修整或加工 |
進出口商需是同一人 |
17.任何公共機關 |
供執法單位抽檢的進口樣品 |
完成抽檢后需丟棄 |
18.進口商 |
生產樣本 |
需個別進口供製造用途 |
不可出售否則只能丟棄 |
1年內需重新出口或丟棄 |
19.進口商 |
供運輸物品用途的集裝架和空箱,包括出口后再進口的瓶子、彈性工作包和圓筒容器 |
20.進口商 |
進口的集裝架和空箱(包括瓶子、彈性工作包和圓筒容器),供裝入物品后再出口 |
21.進口商 |
物品運輸至另一目的地 |
22.任何人使用空運快遞服務進口的商品 |
所有商品,包括香煙、煙草和烈酒 |
進口商品總值不超過500令吉 |
23.進口商 |
運輸過程中的所有商品 |
24.任何人 |
除汽車外,個人和家庭物品 |
25.任何人 |
棺木(包括置放遺體或骨灰),必須有死亡證書證明。 |
26.享有外交特權的人士 |
除石油外所有物品;物品須供大使館用途及向已註冊者採購 |
27.馬泰聯合指揮機構(MTJA)及聯合經營公司或合約聯營方 |
在聯合發展地區(JDA)特許豁免清單內的物品。 |
28.馬泰聯合指揮機構(MTJA)及聯合經營公司或合約聯營方 |
不在聯合發展地區(JDA)特許豁免清單內的物品,但支付 50%稅率。 |
29. 任何人士 |
原油及未淨化氣體;物品由聯合發展地區生產及直接供應給獲馬泰聯合指揮機構批準的承包商或人士。 |
消費稅免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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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用作住宅或農業或一般用途(供墓地、遊樂場或宗教建築)的土地,包括附屬住宅建築的泊車設備,但不包括用作狩獵和釣魚活動的土地。 |
2.任何供寓所的建築或場所,但不包括酒店、客棧、小型旅館或類似的住宿設備。 |
3-4.任何投資用途的貴重金屬,不包括精鑄錢幣、錢幣硬幣或收藏家錢幣: |
─條狀、錠狀或片狀的黃金、銀、鉑金(platinum) |
─指定金幣、銀幣和鉑金幣 |
◆金融服務 |
1. 使用來往戶頭、 儲蓄戶頭或投資戶頭 |
2. 任何貸款、預支或類似設施 |
3. 任何分開計算利息或類似收費的租購、有條件脫售、信貸銷售或出租同意 |
4. 付款的擁有權轉移 |
5. 貨幣兌換或相關的商品轉移權;除了收藏用途的銀行紙幣或錢幣、投資商品或錢幣項目 |
6. 需付利息或相關費用的投資權或衍生產品 |
7. 債券、信用債券或其他類似工具 |
8. 任何證券(股票或債券)或證券相關衍生產品的擁有權轉移 |
9. 期貨合約或衍生產品(原產品相關)的擁有權轉移 |
10. 脫售、持有或贖回任何單位的信托基金 |
11. 任何人壽保險或再保壽險 |
12(1)任何在這列表下的財政撥款服務,交易或器材皆需依據伊斯蘭原則 |
12(2)除了使用或提供設施、安排、經紀、包銷或勸告,其他在該列表下的佣金、折扣或征收費都是一樣的 |
13(a)“證券”的意思是 |
(i)債券 |
(ii)股票 |
◆教育服務 |
14. 與以下教育服務有關的 |
(a)相關法下合法注冊的幼教、學前教育、私人中小學機構、宗教學校 |
(b)1996年教育法令下批核的高教機構 |
15. 學前教育學校、政府或政府資助中小學、私人中小學(第14詳表)有提供飲食的食堂業者 |
16. 教育服務的意思: |
(a)“幼教、學前教育、私人中小學”的意思是,有關教育學校或機構,並非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的政府或政府資助學校或機構 |
(b)“教育機構”意即1間學校或任何地方進行有組織、有專人教導進行1班或更多的教育工作,包括幼兒園或長遠教育中心,但是不包括 |
(i)任何受限于宗教 |
(ii)任何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列為補習、語言訓練、電腦、技能、成功、專業或職業或商業、腦部激蕩及輔導中心 |
(iii)任何在1996年教育法令受委教育領域權力的部長,通過憲報列明並非一間教育機構者 |
(c)“教育服務和與教育有關的服務”包括: |
(i)根據1996年教育法令進行課程的學前教育學校、中小學 |
(ii)進行教育部批准課程的學前教育學校、中小學 |
(iii)在相關法令下成立的宗教學校 |
(iv)根據相關法令進行課程的高教機構 |
(v)課程教材 |
(vi)考察團 |
(vii)食物和住宿准備 |
(viii)學生交通 |
(ix)與學生教育直接有關的行政服務,如學生登記、發出學生證或圖書館證或學生學生學術評估證 |
(x)考試服務 |
(xi)提供清洁和維修服務、電、天燃氣、用于學生宿舍的空氣過濾器 |
◆托兒所領域 |
17.(1)任何在1984年托兒所法令下登記成立的托兒所服務。 |
醫療照顧領域 |
18.(1)任何在1998年私人醫療設施及服務法令下登記成立的醫療領域。 |
(2)這些醫療領域如下: |
(a)任何醫藥、牙醫、看護、藥劑、救護車服務。 |
(b)任何提供醫療服務的場所。 |
(c)任何提供患病、受傷或失去意識檢查、診斷、治療服務。 |
(d)任何提供預防服務。 |
(e)任何由半專業醫療照顧所提供的服務。 |
(f)使用特別器材、醫療科技治療特別病患。 |
(g)任何提供食物給病者服務。 |
(h)任何太平間服務。 |
任何用于居住用途、農業地和普通用途的土地或建築 |
19.授于使用土地權或執照 |
(a)有關土地或建築物的設計,是適用于居住用途,但不包括酒店、旅館、招待所或類似用途。 |
(b)用于農業用途,但不包括授于土地進行狩獵或釣魚活動。 |
(c)用于普通用途 |
20.根據分層地契,由聯合管理層提供給中價與廉價屋主的服務。 |
21.作為住宅、農業和一般用途的土地或建築: |
(a)墓地、農業園區或宗教建築 |
(b)酒店、旅館、民宿或類似讓人借宿的建築(包括執照) |
(c)州政府或地方政府規定的低價和中低價房屋 |
(d)出讓土地或給予居住批准,包括停車位租借 |
◆交通服務 |
22.載客交通7工具 |
(a)陸路公共交通委員會或商用車輛執照局發放執照的交通工具 |
(i)巴士(不包括租借巴士) |
(ii)德士(不包括租借駕駛的德士) |
(b)賦予執照提供鐵路服務的公司 |
(c)獲批執照的載客船隻(不包括休閒和娛樂用途船隻) |
◆收費高速公路 |
23.賦予在公路使用收費高速公路的權利 |
◆殯葬、墓地和火化服務 |
24.提供關于紀念和安葬死者相關儀式的配套服務 |
25.提前準備身后事:預訂骨灰壇存放處和墓地 |
備註:僅列主要項目,詳情瀏覽:www.federalgazette.agc.gov.my/index.ph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