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3吸毒者各收300令吉 伍長不認6貪污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向3吸毒者各收300令吉 伍長不認6貪污罪

(新山16日訊)在警隊服務28年的二巡伍長,涉嫌唆使和向3名吸毒者各收300令吉賄賂金,今日被控6項貪污罪,伍長不認罪,並繳交1萬令吉保外候審。



被告羅斯蘭(46歲)在居鑾縣斯里拉郎警局任職,今早被反貪委會官員帶往新山反貪污法庭面控。

首3項控狀指他第于今年1月1日下午4時30分至5時30分,在任職警局分別向被驗出對毒品呈陽性反應的3名男子,即莫哈末哈茲、莫哈末諾阿克馬及萬莫哈末依斯干達,分別要求300令吉賄賂金,作為釋放3人的條件。

第四和第五控狀,則指被告于同日傍晚6時至6時30分,在任職警局各向莫哈末沙魯及莫哈末諾阿克馬收取300令吉賄賂金,作為釋放莫哈末諾阿克馬及莫哈末哈茲的酬勞。



第6項控狀指被告于同日晚上11時,在任職警局附近一間保安室向萬莫哈末依斯干達收取300令吉賄賂金,作為釋放酬勞。

被告身為公務員,其前3項行為已牴觸2009年反貪法令第16(a)(B)條文,后3項行為則牴觸相同法令第17(a)條文,一旦罪成,每項控狀皆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1萬令吉,或罰款額為賄款的5倍,視何者為最高。

被告不認罪,反貪委會主控官里祖安向法官莫哈末哈爾達建議,讓被告以3萬令吉保外。被告向法官求情說,育有4名孩子及需負擔家庭開銷,希望降低保釋金額。

法官允准被告以1萬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此案訂于下月17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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