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取賄金5控狀 3官員2警員不認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涉收取賄金5控狀 3官員2警員不認罪

(吉隆坡16日訊)5名執法官員,即3名吉隆坡市政局助理執法官員及2名警員,涉嫌收取約2600令吉賄金,今日在地庭面5項控狀時,皆不認罪。



3名來自市政局的被告莫哈末納西爾(45歲)、莫哈末里祖安(41歲)和嘉法(57歲),他們被控于2012年10月22日下午1時,在第二中環公路一家餐館,向業者趙賢達(譯音)要求2000令吉賄金,以作為不對付非法營業的酬勞。

次控狀指3人在相同日期下午1時20分,在相同地點,向趙賢達收取500令吉賄金。

同時,莫哈末納西爾和莫哈末里祖安也被控于2012年10月24日中午12時,在相同地點向趙賢達收1000令吉賄金。



罪成監不超過20年

3人皆為吉隆坡市政局執法組助理執法官員,嘉法已退休。

另外,警員沙哈魯丁(冼都警局家暴單位刑事調查組助理調查官,54歲)被控于2013年11月1日中午12時45分至傍晚7時,在其辦公室向哈查蘭吉星(50歲)收300令吉賄金,以確保將調查后者投報的恐嚇案。

另一名華裔穆斯林警員徐朝偉(蕉賴警局公共秩序組巡邏分局巡長,譯音,34歲)則被于2013年6月4日下午6時45分,在康樂花園麥當勞餐廳向王文賢(譯音,32歲)收800令吉賄金,以保護后者的柴油走私活動。

5人皆抵觸2009年反貪委會法令第17(a)條文,罪成可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超過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另外,交替控狀也指沙哈魯丁于2013年11月1日中午12時45分至下午4時半,犯下相同罪行,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賄賂),罪成可判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無代表律師

被告沙哈魯丁、嘉法、莫哈末里祖安和莫哈末納西爾同在第9地庭面控,承審法官為羅絲比亞哈寧,徐朝偉則在第14地庭面控,法官是阿勞勿丁。

5名被告皆無代表律師。

主控官洛曼卡欣副檢察司向法官建議徐朝偉保釋金為1萬令吉,唯被告以妻子無工作、有在學孩子,要求降低至3000令吉。

法官裁定被告以7000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過堂定在11月19日過堂。

沙哈魯丁以有血管疾病、糖尿病和需照顧年老母親,要求3000令吉保釋金,法官裁定他以6000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于11月14日過堂。

洛曼卡欣向法官建議嘉法、莫哈末里祖安和莫哈末納西爾3人每項控狀保釋金各為1萬令吉,嘉法指妻子有病、孩子仍在學,要求降為500令吉;莫哈末里祖安說缺少經濟來源,需養育孩子及照顧寡母,要求3000令吉;莫哈末納西爾則有4名在學孩子,需照顧母親,要求5000令吉。

法官諭令3人各以2萬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並于11月13日過堂。

3名吉隆坡市政局執法官員涉及控狀
官員 控狀
莫哈末納西爾 3
莫哈末里祖安 3
嘉法(退休) 2

 

2012年至2014年8月執法官員涉及賄賂案數據
涉及機構 2012年 2013年 2014年截至8月
獲得資料 查案書 逮捕 面控 獲得資料 查案書 逮捕 面控 獲得資料 查案書 逮捕 面控
大馬皇家警察 539 129 163 53 342 84 55 48 224 93 64 19
移民局 97 10 4 4 80 11 7 4 46 8 2 3
關稅局 64 7 2 1 37 8 8 2 25 9 3 2
持槍野戰部隊(PGA) 10 2 4 1 4 0 0 1 0 0 0 0
志願警衛局 30 11 2 0 20 3 1 2 12 4 1 0
吉隆坡市政局 19 3 4 0 15 6 0 1 7 0 0 1
總數 759 162 179 59 498 112 71 58 309 124 7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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