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取賄金5控狀 3官員2警員不認罪
(吉隆坡16日訊)5名執法官員,即3名吉隆坡市政局助理執法官員及2名警員,涉嫌收取約2600令吉賄金,今日在地庭面5項控狀時,皆不認罪。
3名來自市政局的被告莫哈末納西爾(45歲)、莫哈末里祖安(41歲)和嘉法(57歲),他們被控于2012年10月22日下午1時,在第二中環公路一家餐館,向業者趙賢達(譯音)要求2000令吉賄金,以作為不對付非法營業的酬勞。
次控狀指3人在相同日期下午1時20分,在相同地點,向趙賢達收取500令吉賄金。
同時,莫哈末納西爾和莫哈末里祖安也被控于2012年10月24日中午12時,在相同地點向趙賢達收1000令吉賄金。
罪成監不超過20年
3人皆為吉隆坡市政局執法組助理執法官員,嘉法已退休。
另外,警員沙哈魯丁(冼都警局家暴單位刑事調查組助理調查官,54歲)被控于2013年11月1日中午12時45分至傍晚7時,在其辦公室向哈查蘭吉星(50歲)收300令吉賄金,以確保將調查后者投報的恐嚇案。
另一名華裔穆斯林警員徐朝偉(蕉賴警局公共秩序組巡邏分局巡長,譯音,34歲)則被于2013年6月4日下午6時45分,在康樂花園麥當勞餐廳向王文賢(譯音,32歲)收800令吉賄金,以保護后者的柴油走私活動。
5人皆抵觸2009年反貪委會法令第17(a)條文,罪成可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超過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另外,交替控狀也指沙哈魯丁于2013年11月1日中午12時45分至下午4時半,犯下相同罪行,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賄賂),罪成可判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無代表律師
被告沙哈魯丁、嘉法、莫哈末里祖安和莫哈末納西爾同在第9地庭面控,承審法官為羅絲比亞哈寧,徐朝偉則在第14地庭面控,法官是阿勞勿丁。
5名被告皆無代表律師。
主控官洛曼卡欣副檢察司向法官建議徐朝偉保釋金為1萬令吉,唯被告以妻子無工作、有在學孩子,要求降低至3000令吉。
法官裁定被告以7000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過堂定在11月19日過堂。
沙哈魯丁以有血管疾病、糖尿病和需照顧年老母親,要求3000令吉保釋金,法官裁定他以6000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于11月14日過堂。
洛曼卡欣向法官建議嘉法、莫哈末里祖安和莫哈末納西爾3人每項控狀保釋金各為1萬令吉,嘉法指妻子有病、孩子仍在學,要求降為500令吉;莫哈末里祖安說缺少經濟來源,需養育孩子及照顧寡母,要求3000令吉;莫哈末納西爾則有4名在學孩子,需照顧母親,要求5000令吉。
法官諭令3人各以2萬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並于11月13日過堂。
3名吉隆坡市政局執法官員涉及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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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 | 控狀 |
莫哈末納西爾 | 3 |
莫哈末里祖安 | 3 |
嘉法(退休) | 2 |
2012年至2014年8月執法官員涉及賄賂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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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機構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截至8月 | |||||||||
獲得資料 | 查案書 | 逮捕 | 面控 | 獲得資料 | 查案書 | 逮捕 | 面控 | 獲得資料 | 查案書 | 逮捕 | 面控 | |
大馬皇家警察 | 539 | 129 | 163 | 53 | 342 | 84 | 55 | 48 | 224 | 93 | 64 | 19 |
移民局 | 97 | 10 | 4 | 4 | 80 | 11 | 7 | 4 | 46 | 8 | 2 | 3 |
關稅局 | 64 | 7 | 2 | 1 | 37 | 8 | 8 | 2 | 25 | 9 | 3 | 2 |
持槍野戰部隊(PGA) | 10 | 2 | 4 | 1 | 4 | 0 | 0 | 1 | 0 | 0 | 0 | 0 |
志願警衛局 | 30 | 11 | 2 | 0 | 20 | 3 | 1 | 2 | 12 | 4 | 1 | 0 |
吉隆坡市政局 | 19 | 3 | 4 | 0 | 15 | 6 | 0 | 1 | 7 | 0 | 0 | 1 |
總數 | 759 | 162 | 179 | 59 | 498 | 112 | 71 | 58 | 309 | 124 | 70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