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通過戶頭手中受賄 2稅官控貪污罪

(吉隆坡20日訊)2名關稅局官員涉嫌透過銀行戶頭及從賄賂者手中接受3萬100令吉賄金,今日分別在兩間庭內被控17項控狀,他們皆否認有罪。

這2名關稅局官員分別為雪蘭莪關稅局W22級執法官助理莫哈末蘇克里,及吉隆坡國際機場出口局第W22級助理官員莫哈末祖基菲里,他們被指牴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6(a)(A)條文,此條文同時可在相同刑法第24條文下被判罪。

他們分別在第14地庭及第8地庭內被控10項和7項罪名。

一旦罪成,將面臨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罰款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第14地庭承審法官阿魯丁允許被告莫哈末蘇克里(36歲),以2萬令吉與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及諭令被告交出國際護照,並擇定此案在10月30日過堂。

交出國際護照

法官同時也答應此案主控官烏馬賽夫丁副檢察司的申請,將此案移交給莎阿南法庭審理。

被告辯護律師再諾奧馬之前向法官求情時,指主控官建議的保釋金數額太高,並以被告的哥哥是擔保人,可監督被告准時出庭為由,向法官建議以1萬5000令吉保釋,但法官最后則做出上述的決定。

另外,第8地庭的承審法官莫哈末納西爾允許被告莫哈末祖基菲里(49歲)以1萬令吉與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並諭令被告交出國際護照。

法官也擇訂此案在10月30日過堂,並允許將此案移交給莎阿南地庭審理。

而此案的主控官為莫哈末賽夫丁副檢察司,被告的辯護律師為法依扎慕斯達法。

莫哈末蘇克里(36歲)雪蘭莪關稅局22W級執法官助理助理

牴觸條文:牴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6(a)(A)條文,同時可在相同刑法第24條文下被判罪。

控狀

1. 在2013年9月在康樂花園的咖啡店,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30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賄賂者經濟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2. 在2013年9月在康樂花園的咖啡店,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17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賄賂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3. 在2013年10月10日在康樂花園的馬銀行,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17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賄賂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4. 在2013年11月8日在阿南達邁的馬銀行,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17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賄賂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5. 在2013年12月6日在阿南達邁的馬銀行,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17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賄賂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6. 在今年1月13日在阿南達邁的馬銀行,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17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賄賂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7. 在今年4月17日在蕉賴的馬銀行,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17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賄賂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8. 在今年6月9日在蕉賴的馬銀行,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34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賄賂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9. 在今年7月22日在蕉賴的馬銀行,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17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賄賂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10. 在今年8月19日在蕉賴的馬銀行,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17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賄賂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莫哈末祖基菲里(49歲)吉隆坡國際機場出口局第22W級助理官員

牴觸條文:牴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6(a)(A)條文,同時可在相同刑法第24條文下被判罪。

控狀

1. 在2013年10月在蕉賴的莫哈末馬朱餐廳,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5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后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2. 在2013年12月在蕉賴的莫哈末馬朱餐廳,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5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后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3. 在今年2月在蕉賴的莫哈末馬朱餐廳,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5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后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4. 在今年4月在蕉賴的莫哈末馬朱餐廳,利用其官職向某人索取5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后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5. 在今年6月在蕉賴馬魯里花園的舊街場白咖啡店,利用其官職在吳順華(譯音)車內索取27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后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6. 在今年7月在蕉賴馬魯里花園的舊街場白咖啡店,利用其官職在吳順華(譯音)車內索取27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后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7. 在今年8月在蕉賴馬魯里花園的舊街場白咖啡店,利用其官職在吳順華(譯音)車內索取2700令吉賄賂,作為他不向后者的酒貿易採取法律行動。

8. 牴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6(a)(A)條文,同時可在相同刑法第24條文下被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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