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违规车牌氙气灯 交局公布资料图片
(吉隆坡22日讯)继早前陆路交通局宣布将联合警方和陆路公共交通委员会展开特别行动,取缔违规车牌、频闪灯及氙气灯后,该局再向公路使用者公布相关资料图片,希望塑造一个更健康的交通环境。
陆路交通局昨日发文告并附上资料图片阐明,汽车前挡风玻璃需至少70%透光度,司机座两旁车窗为50%,后座乘客两旁车窗及后挡风玻璃则为30%;巴士及大蓬车则所有车镜及车窗至少70%透光度。
根据图片资料,一旦车主或车辆注册者违反规定,首犯者罪成将被判处罚款不超过500令吉或监禁不好过2周;重犯者罪成将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个月,或两者兼施。
禁用改造氙气灯
资料显示,1959年机动交通工具(构造和使用)条规禁止使用将构成危险,或可能令其他乘客及其他公路使用者陷入危险的改造氙气灯和频闪灯;抵触条规的初犯者一旦罪成,将被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重犯者罚款不超过4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过12月,或两者兼施。
另外资料指出,根据1959年机动交通工具(构造和使用)条规第5条文,注册车牌号码需符合相同条规第6条文规定,即允许2种车牌号码排列方式,其一为首排是字母,次排为号码;其二为车牌字母和号码并列在一排。
1959年机动交通工具(构造和使用)条规第6条文关于车牌号码的展示要求:
1.车子前及后方需展示横向的车牌号码。 2.车子在白天,于以下距离仍可看到车牌号码: *与摩哆相隔约18公尺 3.车子在夜晚,于以下距离仍可看到车牌号码: *与摩哆相隔约15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