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違規車牌氙氣燈 交局公佈資料圖片

(吉隆坡22日訊)繼早前陸路交通局宣布將聯合警方和陸路公共交通委員會展開特別行動,取締違規車牌、頻閃燈及氙氣燈後,該局再向公路使用者公佈相關資料圖片,希望塑造一個更健康的交通環境。

陸路交通局昨日發文告並附上資料圖片闡明,汽車前擋風玻璃需至少70%透光度,司機座兩旁車窗為50%,后座乘客兩旁車窗及后擋風玻璃則為30%;巴士及大蓬車則所有車鏡及車窗至少70%透光度。

根據圖片資料,一旦車主或車輛註冊者違反規定,首犯者罪成將被判處罰款不超過500令吉或監禁不好過2週;重犯者罪成將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個月,或兩者兼施。

禁用改造氙氣燈

資料顯示,1959年機動交通工具(構造和使用)條規禁止使用將構成危險,或可能令其他乘客及其他公路使用者陷入危險的改造氙氣燈和頻閃燈;抵觸條規的初犯者一旦罪成,將被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重犯者罰款不超過4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過12月,或兩者兼施。

另外資料指出,根據1959年機動交通工具(構造和使用)條規第5條文,註冊車牌號碼需符合相同條規第6條文規定,即允許2種車牌號碼排列方式,其一為首排是字母,次排為號碼;其二為車牌字母和號碼並列在一排。

1959年機動交通工具(構造和使用)條規第6條文關於車牌號碼的展示要求:

1.車子前及后方需展示橫向的車牌號碼。

2.車子在白天,于以下距離仍可看到車牌號碼:

*與摩哆相隔約18公尺

*與其他交通工具相隔約23公尺

3.車子在夜晚,于以下距離仍可看到車牌號碼:

*與摩哆相隔約15公尺

*與其他交通工具相隔約18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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