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突搬遷屬毀約 屋主可控上庭索償

租約明年年尾期滿,租戶突然毫無預警搬遷,業主如何追討損失?

⊙李先生在2003年出租3樓店屋給某電訊公司安置電訊塔,每相隔3年更新租約一次,最近一次更新是在2012年12月。

他指出,雙方已經簽署最新的租約,租用期限至2015年12月,奈何電訊公司在去年4月中斷支付租金,甚至突然搬遷離開。

他說,由于租戶沒有退還鎖匙,也沒有給予交代,所以他前往警局報案,然后才進入店屋。

“我的屋頂已破爛,導致雨水流到樓下,警察指示我拍原貌后才維修。”

李先生的律師曾經與對方律師接洽,不過不獲回复,他想知道,他可以如何處理這個情形和追討損失?

★陳博雄律師

根據上述情形,租戶的行為如同毀約,是民事爭議,李先生可以通過民事法庭將對方提控上法庭要求賠償。

同時,我強調,其實租戶突然離開和沒有退還鎖匙,李先生當初應該向法庭申請進入的程序,而不是尋找警方,民事爭議與警方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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