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訊)大馬交易所針對2年前懲處上市公司董事一案上訴失敗,突顯其監管權限受質疑;上訴庭週二維持吉隆坡高庭在2012年對馬證交所的裁決,即馬證交所無自由權限向上市公司董事發出賠償指令;馬交所對此表示,將考慮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The Edge財經日報》報導,上訴庭包括法官拿督阿都瓦賀、拿督哈密蘇丹阿布巴克,以及拿督烏米卡頓,維持2年前由拿督阿邦依斯甘達法官作出的高庭判決,即任何賠償決議需通過法庭執行,並否決馬證交所提出應授予“自由裁決權”(unfettered discretion)的論點。
上訴庭在細閱2007年資金市場服務法令和馬證交所制定的上市條例后,認同原判即馬證交懲處所引用的上市條例,未有明確條款允許馬證交所裁決董事需賠償公司損失。
沒徵收權限
阿邦依斯甘達當時指出:“上市條例列明實施罰款權限,但沒有條款闡明馬證交所有征收賠償的管轄權限。”
該案源自Liqua保健公司向Wynsum生活保健公司支付1560萬令吉購買產品,但后者沒有交付貨品,因此前者決定起訴后者但至今尚未有判決,Wynsum生活保健也已清盤。
馬證交所基于違反職務信用,向Liqua保健董事施敬良和吳博民(全譯音)分別罰款55萬令吉和100萬令吉,兩人向馬證交所上訴委員會上訴但遭駁回。施敬良隨后對此提出司法審查,尋求高庭判決。
施敬良代表律師拉茲然在上訴庭維持原判后說:“馬證交所受法律約束,不可隨意採取行動。”當局內部程序需經審議,上述判決將有助推動實行透明處罰程序。
馬證交所顧問則回應,儘管高庭駁回馬證交所上訴委員會的賠償指令,但馬證交所保留進一步評論權力,並考慮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