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24日訊)商場偷錢包及非法擁有賊贓,女郎換來入獄7個月又7天及罰款2500令吉的代價。
諾喜達雅(26歲)今日在代表律師巴迪溫的陪同下,分別在第一及第二推事庭面對兩項指控,並當場認罪。
首控狀指被告于今年10月18日下午5時50分,在芙蓉 Prima購物廣場發現藏有賊贓,即一台三星手機,牴觸刑事法典411(藏有賊贓)條文,一旦罪成,可面對不超過5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案情顯示,失主法茲拉是于本月16日在芙蓉第一巴士終站的女祈禱室發現手提包被偷,包內放有一台三星S2型號手機及150令吉現金,估計損失約6000令吉。
推事諾阿斯拉米雅判處被告監禁7天及罰款2500令吉,刑期從扣留當天起算,主控官為凱依莎副檢察司。
另一控狀指被告在上述時間及地點,偷取一名巫裔婦女的POLO手提包,並被公眾及保安員當場逮捕。
案情顯示,手提包內放有一個褐色錢包、現金473令吉、醫療卡、金飾、手機、平板電腦等,此舉牴觸刑事法典380(建築物內偷竊)條文,罪成可判坐牢最高10年和罰款。
推事莫哈末依斯萬判處被告入獄7個月,刑期從扣留當天起算,主控官為納比拉副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