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個人對一群中學生說,應該搶奪並焚燒馬來文版的聖經,這樣的言論,在大馬有罪嗎?
答案是無罪。
大馬唯一負責刑事提控的檢調單位總檢察署,在星期一發表的文告,絕對是今年最值得一讀的法律文字。總檢察署認為,土權阿里發表燒聖經論的說法,旨在捍衛伊斯蘭的聖潔,無意圖侮辱其他宗教,沒挑起社會混亂、沒威脅治安,也沒牴觸煽動法令或其他刑法,而不予提控。這樣的說法,和首相署部長南希早前的說法很吻合。
單單從上述論點來看,一些人可能覺得,大馬的言論自由根本就是大躍進,水準已可直追美國。但是,是大馬每一個人都享有這樣的言論自由嗎?還是說,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自由?
兩位在大學教法律的教授級人物,阿玆米沙隆和阿茲巴裡,因為對政府和皇室的權力提出了專業的法律看法,而遭提控和調查。一名學生只是按下“我愛以色列”的面子書專頁,也在煽動法令下被扣查了。
另外,學運分子阿當阿里,在一場講座中說到要推翻巫統,這樣的言論,其實在反對黨領袖政治演講中很常見,但他卻在煽動法令下被判監禁一年。
上述4例,是不可能發生在真正言論自由的美國。美國人天天嚷著要政府倒台,在街頭燒國旗,也沒人被定罪。
免于恐懼的自由
然而,美國的司法制度也並非無限放大言論自由的尺度,在天秤的另一端,它有“免于恐懼的自由”在制衡著它。一個人的言論,如果已給其他人帶來恐懼或立即的傷害,就不屬于“言論自由”的權限,例如一個人在電影院大喊“著火了”、或是洩露了國家機密,已足以破壞公共秩序,是會被提控的。
另外,法治精神中,也必須強調平等性,一條法律適用某一個宗教,也必須適用于另一個宗教。如此才可以彰顯司法的公平,它不是為某一族群、某一政黨、某一宗教服務的。
再回來看看上述發生在大馬的例子,在煽動法下被提控或調查的兩名教授和兩名學生,言論並沒有讓人很恐懼,也沒有帶來立即的傷害,更甭說破壞公共秩序了。他們被提控的法理非常牽強。
反觀土權阿里的“燒聖經論”說法,它會影響你基督教朋友的情緒嗎?他們會恐懼嗎?當總檢察署決定不提控說出“燒聖經論”的人物時,信主的朋友們,是鬆了一口氣,還是更不安呢?
依據總檢察署在“燒聖經論”的法理,那還可以推導出不同的疑問。既然在某些情況下,“說”燒聖經是被允許的,那如果有人“做”出來了,又是否允許呢?為了捍衛自己宗教的神聖性,就恫言燒某教的XXX經,這樣的說法,具有平等性嗎?
你如果把不同宗教的聖典,代入上一句話的XXX,心裡就會有不同程度的恐懼。單單是這樣的想像,已足以讓人心生恐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