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志賢:請社警也守法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鄭志賢:請社警也守法

身穿有“皇帽”警徽的衣裝如外套或T恤,就很威武嗎?有警徽在身,身分就不一樣嗎?



即使你熱心義務協助社區維持治安,加入任何由警方承認的組織如社警或巡邏隊,也沒必要使用警徽,因為“不在其職,不配其徽”!

無可否認,自檳州在2009年成立社區警務計劃后,州內各區社警成員積極參與拼治安行動,有助防範及降低罪案,應記一功。

不過,要表揚社警的功勞,也不能因為他們挺身而出維護社會治安,就讓他們享有使用警徽的特權。



作為遵守法治的公民,任何抵觸法律的行為都不應去做。檳警方更不能因為社警維護治安有功,而特別“開恩”讓他們使用警徽設計在活動T恤或外套上,這是不負責任行為。

其實社警將警徽設計在外套上至少已4年,并沒有被警方禁止,該社警成員更指前檳總警長拿督阿育耶谷在位時允許他們這么做。

直至日前檳總警長拿督阿都拉欣韓納菲,出席發林陽光廣場舉行的警方會客日時,接到一名質疑社警使用警徽合法性的公眾投訴時,才公開指若非屬警員,任何人包括社警都不允許使用警徽。

依據1967年警察法令,任何人違例使用警徽將受到對付。在該活動上也有社警成員出席,為避免現場出現尷尬氣氛,阿都拉欣卻說,他們與警方一起巡邏時穿上有警徽的外套就沒問題。但活動結束后,他向記者說,警方不允許社警使用警徽是怕有人濫用,因此,社警仍須卸下警徽。

我認為,抵觸法律的行為應當受制止,不能因為你們是維護社會的先鋒而破例。非屬警務人員的社警,穿上有警徽設計的衣裝,極可能引起民眾混淆,所以,請社警也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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