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及媒體論壇‧382宗兒童被侵犯新聞 媒體違反操守佔15%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孩童及媒體論壇‧382宗兒童被侵犯新聞 媒體違反操守佔15%

(檳城7日訊)婦女覺醒中心針對今年5月至9月國內8家主要媒體進行調查,在382有關兒童被侵犯的新聞中,有15%違反我國法律及新聞從業員的操守。



該中心針對英文《星報》、《太陽報》、馬來報《大都會日報》、《每日新聞》、中文報《中國報》和《東方日報》,以及兩家新聞網站《當今大馬》及《馬來郵報在線》的新聞展開調查。

婦女覺醒中心法務人員鄭鴻源說,調查的用意是要確定這些媒體刊登的新聞,是否會證實或引導讀者確認兒童身分,即違反2001年兒童法令第15條文及2007年兒童證人法令第14條文。

上述法令嚴禁媒體透露受罪案牽涉的兒童資料,如名字、住址或學校的名稱,以及任何足以暴露受害者身分的內容。



有59則確認兒童身分

他說,調查結果顯示,在上述調查期間,在上述媒體中,共有382則相關報導,包括356則新聞、11則評論、9則讀者來函及6則新聞特寫,其中有59則透露或引導讀者確認兒童身分。

鄭鴻源今早在婦女覺醒中心舉辦的“孩童及媒體論壇”上發布調查結果時,這么說。

在59則新聞中,49則透露倖存兒童身分,10則透露遭殺害的兒童身分;52則透露兒童受害者的身分、4則透露嫌犯身分,3則透露嫌犯與受害者的身分。

此外,共有17則新聞直接透露受害兒童的名字或刊登她們的照片,其餘42則透露受害兒童或嫌犯的年齡、兩者的住址及嫌犯的名字和照片。

其中,英文、中文及國文媒體的報導分別有6則、23則及30則。

顏重慶:教導孩子保護隱私

網絡媒體《當今大馬》總編輯顏重慶說,現今兒童皆懂使用網絡,長輩們應從孩子小學階段開始,教導他們使用網絡之際,保護本身的隱私權。

他舉例,14歲女生在面子書發表她及男友的裸照,結果被朋友、朋友的朋友等人進一步分享,導致照片廣泛流傳。

他說,在孩子可輕易使用推特及面子書下,他們有必要知道本身的隱私權,即鑑定何種資料是否可發布。

獨立新聞中心前執行董事瑪絲嘉麗查說,除了媒體負上責任,法庭在審理孩童被侵犯案件,也可如美國及澳洲法庭般,對媒體作出指示,即什麼資料能報導;警方也不應發布受害兒童的照片。

她說,新聞從業員也應在遣詞用字方面更加謹慎,需要了解資訊和渲染的差別。

特倫斯:記者不應追問細節

《The Edge財經日報》編輯特倫斯說,一些記者自以為是兒童心理學家,詳細追問受害兒童被侵犯的細節,是要不得的行為。

他說,他曾在吉蘭丹目睹一名記者,詢問9歲或10歲受害兒童被侵犯時的情況,包括施暴者當時的手如何觸碰她、當時她的衣著打扮如何,及是否裙子太短等問題。

特倫斯說,一些鄉區父母可能缺乏隱私權方面的認知,誤以為不回答記者的問題為無禮的表現,而讓孩子回答上述問題,導致隱私權被侵犯。

他說,相比之下,一些外國孩子年紀小小,就非常了解自身的權利,能清楚列舉相關法律條文。

他說,媒體報導新聞時,有時就算對被報導兒童的眼部打上馬賽克,但還是會不慎讓相關人士樣貌曝露,因此,媒體在處理這類新聞時應更謹慎。

大馬媒體揭露兒童身分的新聞報導案例

1.沙巴亞庇護發生的餐館經理涉嫌強姦13歲少女案,報導餐館經理身分,等於揭露受害者身分

2.38名男子被指強姦2名少女的案件,含有其中一名少女個人資料的警方報案書在網上流傳

3.檳州首長兒子被利用為“政治典當”,進行具有誹謗性的指責

4.吉蘭丹發生的“兒童新娘”案件

5.申請大馬卡被拒的12歲女孩服漂白劑企圖自盡

6.大馬夫婦在瑞典虐兒一案

涉及兒童的新聞報道原則

1. 不能讓任何兒童蒙受進一步的恥辱;避免可能使兒童招致報復的歸類或描述 - 包括進一步的身體或精神傷害、終身虐待,或遭當地居民歧視和排斥。

2. 在講述兒童的故事或者圖片,總是提供准確的背景信息。

3. 對下列兒童,應使用化名,並對其視覺形象進行模糊處理:

(1)遭性虐待或者剝削的兒童;

(2)遭施行暴力或性虐待的兒童;

(3)愛滋病病毒攜帶者或愛滋病患者,除非兒童、其父母一方、或者監護人在完全知情下同意公開身分;

(4)被起訴或定罪的兒童;

4. 在存在危險、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或使其遭受報復的情況下,對下列兒童應使用化名並且對其視覺形象進行模糊處理:

(1) 目前或曾是兒童士兵;

(2)尋求庇護者、難民或者在國內喪失家園的兒童;

5. 在一些情況下,公開兒童身分,例如其姓名及或可辨認的圖片,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但即便公開兒童的身分,也必須確保兒童不受傷害、侮辱或者報復。

例如:

(1)兒童主動和記者聯系,要求行使其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和要求他人能夠傾聽其意見的權利。

(2)兒童長期參與社會活動或者社會動員,並要求其參與的身分得到認可;

(3)當兒童參加社會心理項目,表明其姓名和身分是其健康發展的體現之一。

6. 確認兒童所講述內容的准確性,可以和其他兒童或者一名成年人進行核實,最好兩方都核實。

7. 當不確定報道會否使兒童處於危險的時候,無論報道多麼有新聞價值,應堅持報道重點為兒童的整體處境,而不是單個兒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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