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傅振荃指控造成名譽損失 鄒壽漢:保留起訴權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斥傅振荃指控造成名譽損失 鄒壽漢:保留起訴權

(吉隆坡7日訊)董總署理主席鄒壽漢稱對董總秘書長傅振荃發表的指控,保留在任何時候訴諸法律的權利,以維護為此造成的個人名譽損失。



鄒壽漢今日發表文告時說,傅氏史無前例的越俎代庖,橫行霸道企圖推翻最高領導,不僅蓄謀推翻他本人,更于11月4日在《光華日報》公開要董總主席葉新田博士下台,指傅氏不只是分裂董總與華教,而是在進行催毀董總這個肩負民族大業、捍衛母語教育、不畏懼強權與勢力的組織。

“傅振荃的行徑,讓我更堅定及清楚看到以他為代表的一小撮搗亂分子和他代表的利益集團的惱羞成怒,彰顯他們的陰謀,暴露他們的欲蓋彌彰。

“傅振荃集團、一些華團、華教團體及政治人物指責我,攻擊我,但你們的圍剿打擊,證明我實實在在做對了工。你們的氣急敗壞就是對我工作的最佳肯定。”



彰顯個別人士陰謀

鄒壽漢指責傅氏擅自擬訂發言人機制,列為董總機密,不過董總沒有施行機密法令,章程內並沒有杷會議記錄、會員或委員提案列為機密,法律也沒有把社團的會議記錄、各種提案列為機密。

“誰有權力把它列為機密?就算主席和署理主席也沒有這種權力。”

他說,董總的操作過程、會議記錄、提案等(除了統考與職員的相關文件除外)都須透明,必須攤開在陽光下。

“尤其是傅氏所提出的發言人機制,是要削弱與控制董總向來對外敢怒敢言的立場、其實是要控制主席與署理主席的發言權。是不是因為我們講得太多?得罪了權貴?

“一個不講話的董總、主席與署理主席、要來何用?我捍衛董總操作程序的光明正大,就算我有在各種場合討論過,有何罪可言?”

關中統考課題不再贅言

針對關中統考課題,鄒壽漢表明不再贅言,以示他對于那些指鹿為馬,掩蓋個人陰暗目的人的鄙視不屑。

他坦言,他之所以犯“眾怒”,成為一小撮人的眾矢之的,最大的誘因就是關中統考問題。

“我只想向全馬華人社會鄭重聲明,我無懼栽贓陷害,縱然為此喪失名譽與權力,我仍不改對華社和華教的赤膽忠心,仍會直言不諱堅持正義。

“董總失去一個鄒壽漢,相信會有更多的高于鄒壽漢的忠直志士前赴后繼,奮力向前。”

他希望以他的事件為例,喚醒全馬華人社會之民眾、家長和學生,認清華教目前所面對的危機,不要被部分偽華教工作者所矇騙,認真關注華文幼稚園國語化問題、華小未來淪為雙語小學問題,教育大藍圖全面實施后,華小及獨中面對存亡的問題,避免我國華文教育淪為另一個“新加坡華教”。

他願為維護華教的百年基業,鞠躬盡瘁死而后已。

拉幫結派非民主

鄒壽漢認為,民主是要遵從法治精神,要有原則,要有理性,不是在內部拉幫結派成立小集團,不顧原則與法治,是一小撮人有著背后隱議程,這就不是民主。

他以上述言論提醒傅振荃,並指董總主席葉新田拒絕傅氏等人的要求,是在執行民主的精神。

“我用幾十年華教工作者的良知鄭重聲明,我的所作所為無愧于心,無愧于華教,無愧于華社,無愧于馬來西亞華校師生和家長,無愧于祖先及子孫后代。

他說,種種指控,對他而言並無一項構成可以勒令他撤職的依據,並指那是“現代版本的莫須有”,明顯的違反了民主社會的自然正義法則。

“我有出賣華教的權益?我有出賣董總與統考利益嗎?在法治和民主的國度里,于情于理我都有向各州董聯會解釋和辯解的權利。

“傅振荃一夥程序上也要有書面的警戒通知,列明罪狀和確鑿的證據,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未經州董聯會通過,沒有州董聯會授權的情況下,私用州董聯會名義,置華文教育之大義于不顧,拿我做靶子,洩私憤,搞小集團。”

他指責傅振荃等人才是真正顛覆華社和董總的蛀蟲,他表明將義無反顧的號召華人社會和各界人士認清諸位的野心,堅決捍衛華教利益。

鄒壽漢︰董總章程沒有條文
闡明罷免領袖權限

報導︰陳明真

董總署理主席鄒壽漢強調,董總章程並沒有任何條文闡明,可以“罷免”任何董總領袖,除非通過法律途徑。

根據報導,有消息傳指董總中央常委委員會的常委,可能會在週日(9日)舉行的常委會議,動議罷免主席葉新田和署理主席鄒壽漢。一旦常委會通過此動議,常委會必須將議決帶上將于12月13日舉行中央委員會作最后決定。

在這過渡期間,常委會必須先委任代主席和代署理主席,或成立一個臨時小組來接替兩人的工作。

鄒壽漢就此接受《中國報》電訪時指出,他根本看不到董總章程到底有哪一條可以行使“罷免”權力。

“有人想援引董總章程9.3,即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凡本章程未有說明或出現爭議之事項,將由中央常委會討論及作出決定,並經中委會批准為最后決定,假若什么事情都援引這條章程,試問還需要章程嗎?這根本就是在濫用。”

他坦言,雖然章程沒有闡明可以“罷免”,但若有人想要“打橫”行事,讓其他人或華社看戲,到時也無需再談法律或章程,但凡事都要有一定程序和根據。

鄒壽漢認為,即使有人要行使個人權力,入稟法庭挑戰罷免他和葉新田,也必須有足夠證據。

“不要僅拿我的芝麻綠豆小事來充當證據,那僅是兒戲或讓人看笑話,試問我到底觸犯哪條罪名,有何證據證明我破壞董總利益或出賣華教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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