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锋全:一个法令,两种诠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基本原则。
如果一项法律一边厢沦为检控当局对付异议人士的恶法,一边厢又有人可轻易逃过法律制裁,如此双重标准,这跟“森林法则”没有分别。
总检察署月前表明不会援引煽动法令提控发表“恫言焚烧马来文版圣经”言论的土权主席依布拉欣阿里,更以此言论不含煽动,对方仅捍卫伊斯兰圣洁,无意制造宗教骚动为由,而决定撤销控罪。
此言一出,立即引起朝野哗然与激烈反弹。
到底“煽动”要如何定义,相信大家心中都有一个疑问?更多的是问号!
很疑惑,当政府援引煽动法令对付民联领袖、学运分子、学者及记者时,却有人可以基于捍卫伊斯兰之名,无视多元种族国情,发表伤害其他宗教的极端言论,却不受对付。
更疑惑的是,尤其是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沙隆,因在文章援引霹州政权危机一例点评雪州大臣风波,也被控煽动。
一个法令,两种诠释,令人难解。
从以上例子,不难发现,煽动法令其实已沦为打压言论自由及侵犯人权的法令。
身在多元种族国家,我们尊重马来人特权、马来统治者地位、马来文作为官方语言及伊斯兰作为官方宗教等4项社会契约,但我们不能接受以贬低其他宗教为由,来捍卫伊斯兰,这已对其他宗教造成伤害。
更何况联邦宪法保障国人信仰宗教的自由,没有人应该质疑各族的正规宗教,这是基本尊重。
前首相敦马哈迪点评此事时,以若没恶意焚烧古兰经,就不会造成问题为由,来回应总检察署没提控土权阿里一事,但敦马是否想深一层,土权阿里在发表恫言焚烧马来文版圣经时,是无意还是蓄意?
尽管如此,煽动法令毕竟是箍制言论自由的过时法令,早就应该废除,要对付土权阿里,相信还有其他更适合的法律条文可援引。
司法的可贵之处,在于“犯错的人遭受惩罚,清白的人讨回公道”。
任何法令,都需以实据作为法律基础。
如果一个法令,出现两种诠释或模楞两可的灰色地带,相信没有人可以接受。
(威省采访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