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鋒全:一個法令,兩種詮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陳鋒全:一個法令,兩種詮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基本原則。



如果一項法律一邊廂淪為檢控當局對付異議人士的惡法,一邊廂又有人可輕易逃過法律制裁,如此雙重標準,這跟“森林法則”沒有分別。

總檢察署月前表明不會援引煽動法令提控發表“恫言焚燒馬來文版聖經”言論的土權主席依布拉欣阿里,更以此言論不含煽動,對方僅捍衛伊斯蘭聖潔,無意制造宗教騷動為由,而決定撤銷控罪。

此言一出,立即引起朝野嘩然與激烈反彈。



到底“煽動”要如何定義,相信大家心中都有一個疑問?更多的是問號!

很疑惑,當政府援引煽動法令對付民聯領袖、學運分子、學者及記者時,卻有人可以基于捍衛伊斯蘭之名,無視多元種族國情,發表傷害其他宗教的極端言論,卻不受對付。

更疑惑的是,尤其是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茲米沙隆,因在文章援引霹州政權危機一例點評雪州大臣風波,也被控煽動。

一個法令,兩種詮釋,令人難解。

從以上例子,不難發現,煽動法令其實已淪為打壓言論自由及侵犯人權的法令。

身在多元種族國家,我們尊重馬來人特權、馬來統治者地位、馬來文作為官方語言及伊斯蘭作為官方宗教等4項社會契約,但我們不能接受以貶低其他宗教為由,來捍衛伊斯蘭,這已對其他宗教造成傷害。

更何況聯邦憲法保障國人信仰宗教的自由,沒有人應該質疑各族的正規宗教,這是基本尊重。

前首相敦馬哈迪點評此事時,以若沒惡意焚燒古蘭經,就不會造成問題為由,來回應總檢察署沒提控土權阿里一事,但敦馬是否想深一層,土權阿里在發表恫言焚燒馬來文版聖經時,是無意還是蓄意?

盡管如此,煽動法令畢竟是箍制言論自由的過時法令,早就應該廢除,要對付土權阿里,相信還有其他更適合的法律條文可援引。

司法的可貴之處,在于“犯錯的人遭受懲罰,清白的人討回公道”。

任何法令,都需以實據作為法律基礎。

如果一個法令,出現兩種詮釋或模楞兩可的灰色地帶,相信沒有人可以接受。

(威省採訪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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