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諾法蒂拉因懷孕而被政府拒聘為臨時教師,她憤而起訴政府。莎阿南高庭于2011年宣判諾法蒂拉勝訴。然而,政府卻上訴到上訴庭。
經過漫長等待,政府于2013年11月決定撤回上訴,案件回到莎亞南以定奪政府應該支付的賠償。又經過一年拖拖拉拉,莎亞南高庭終于在今年11月10日宣判,政府必需給予30萬令吉賠償。
莎阿南高庭的判決,絕對是大馬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在私人界工作的女性,是否享有同樣保障,還是疑問。
2001年,中央政府修改《聯邦憲法》,將“性別”字眼納入第8(2)條款。從此,我國最高法律禁止一切以性別、宗教、宗族為由的歧視。然而,該條款也註明,禁止歧視的保障只局限公共領域。
在諾法蒂拉的個案以前,馬航也曾根據公司與工會的集體合約,即空姐如果懷孕則必須辭職的條例,于1991年解雇空姐比特賴斯(Beatrice)。
聯邦法院在駁回比特賴斯的訴訟時表示,馬航解雇懷孕空姐並沒違反憲法,因為憲法作為公法的分支,對性別平等的保障僅局限在公共領域。
倘若比特賴斯的個案發生在今天,結局會否有所不同還是具有爭議。
要確保在私人界工作的女性也享有同樣權利,我們可以選擇修改憲法,或是擬訂《性別平等法令》(Gender Equality Act)。2006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CEDAW Committee)在評估大馬政府的報告時就強調,大馬應擬立
新令以消除性別歧視,並以實際行動縮小兩性之間的差距。
當然,《性別平等法案》也不是萬靈丹。大馬在《性別差距報告》中的排名屢屢滑落,女性在政治上的參與度太低。為了強化女性在政治領域的權利,行動黨中委會議決在年底代表大會上動議修改黨章,保留30%票選中委名額給女性。
該動議會否生效,有賴于黨代表的智慧與支持。不容爭議的是,性別平等絕對不僅是女性課題,而是攸關男、女的人權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