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卡債銀行沒採取起訴行動 超過6年無權再追討
事主於10年前拖欠銀行卡債,這段期間銀行沒採取起訴行動,卻突然於上週致電追收。
林小姐指出,她在2004年拖欠銀行卡債,當時沒有能力償還。
她說,這10年來,銀行沒向她追收欠款,惟最近接到自稱代表銀行的收賬公司來電,指我拖欠3萬8000令吉債務。”
“經過協調,若我一次清還欠款,願意將債務折扣至1萬2000令吉。”
她說,我在這家銀行的通訊地址是姐姐家,這段期間姐姐告訴我曾收過數封銀行來函,惟沒去了解信函內容。
她詢問,是否過了特定期限,銀行就不能向欠債人追討債務。
★林若輝律師
任何情況下,銀行須在6年內起訴欠債人,一旦過了期限,銀行自動喪失追討欠款權力。
若銀行超過6年後,除非得到法庭額外批准,依舊可向欠債人採取法律行動。
“銀行一般上在無法通知到貸款人情況下,都會通過報章刊登啟事或掛號信追討債務,即使貸款人沒有看到,銀行都算是完成法律程序。”
我建議事主須先了解該數封銀行來函的內容。
有投訴有難請撥熱線:
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am-3.00pm
03-22896336 吉隆坡總社
06-2837923 馬六甲
06-7626316 芙蓉
07-3314130 新山
05-2433808 霹靂
09-5150150 東海岸
4.30pm-6.00pm
04-2627395 北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