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卡債銀行沒採取起訴行動 超過6年無權再追討

事主于10年前拖欠銀行卡債,這段期間銀行沒採取起訴行動,卻突然于上週致電追收。

林小姐指出,她在2004年拖欠銀行卡債,當時沒有能力償還。

她說,這10年來,銀行沒向她追收欠款,惟最近接到自稱代表銀行的收賬公司來電,指我拖欠3萬8000令吉債務。”

“經過協調,若我一次清還欠款,願意將債務折扣至1萬2000令吉。”

她說,我在這家銀行的通訊地址是姐姐家,這段期間姐姐告訴我曾收過數封銀行來函,惟沒去了解信函內容。

她詢問,是否過了特定期限,銀行就不能向欠債人追討債務。

林若輝律師

任何情況下,銀行須在6年內起訴欠債人,一旦過了期限,銀行自動喪失追討欠款權力。

若銀行超過6年后,除非得到法庭額外批准,依舊可向欠債人採取法律行動。

“銀行一般上在無法通知到貸款人情況下,都會通過報章刊登啟事或掛號信追討債務,即使貸款人沒有看到,銀行都算是完成法律程序。”

我建議事主須先了解該數封銀行來函的內容。

有投訴有難請撥熱線:

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am-3.00pm

03-22896336 吉隆坡總社

06-2837923 馬六甲

06-7626316 芙蓉

07-3314130 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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