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子索賄1000 警曹監3年罰1萬
(莎阿南21日訊)1名即將在2年后退休的警曹,因向1名女子索賄1000令吉,法官判處這名警曹罪名成立,判處他監禁3年及罰款1萬令吉,否則就得監禁6個月代替。
承審法官莫哈末巴克里基於辯方無法挑起合理的疑點,而作出上述的判決,但他也允許被告暫緩刑罰,以向高庭提出上訴,但法官將被告的保釋金額由原本的5000令吉,提高至1萬令吉。
被告阿都拉曼被控在2011年5月11日下午5時,於金馬區馬銀行分行向東姑莎麗帕索取1000令吉賄賂,以作為警方不會提控對方女兒偷摩哆罪名的報酬,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將面臨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罰款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破壞警界名聲
另外,被告也面臨1項交替控狀,控狀指他在上述同一時間及地點,向同一個人索賄,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一旦罪成,可面對最高2年監禁及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辯護律師向法官指出,被告還有家庭負擔、初犯及在警界服務37年為由,希望法官降低罪刑。
“若被告判刑,其不但面臨革職,甚至將損失15萬令吉的恩俸金,每月2000令吉退休金,這也是間接懲罰被告。”
但主控官洛曼副檢察司則指被告知法犯法,不但破壞自己的名聲同時也破壞整個警界的名聲,希望法官判以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