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男童罪名不成立 5青年當庭獲釋
(馬六甲25日訊)5名青年,包括一名軍人4年前涉嫌綁架7歲男童案於今日下判,法官基於控方無法排除合理的懷疑,宣判5人無罪,並當場獲釋。
高庭大法官拿督祖基菲在宣判後,5名被告及庭內逾30名親友喜極而泣,警庭在法庭外替5人解開手銬後,紛紛感謝代表律師,及向親友擁抱,一度使庭外場面混亂。
5名被告是莫哈末沙希爾阿斯馬(31歲)、莫哈末凱魯費芝(31歲,軍人)、莫哈末法查里(26歲)、三蘇阿敏(31歲)及諾利曼阿末(25歲)。被控於在2010年5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馬六甲中央縣的巴當知甲一住家,綁走一名當時年僅7歲的男童,牴觸1961年綁架法令第3條文(365法令),並在相關條文下被控。
5名被告分別聘請7名律師,首被告的3名律師是拿督沙烈胡丁、莫哈末阿德華及莫哈末希山;次被告的律師是古密星;第3被告的律師是沙尼韓丹;第4被告聘請張榮金律師;第5被告的律師是占姆斯。
事發時,5名被告向男童的父親(47歲,添油站業者)索取12萬令吉贖金。
祖基菲指控方的表面證據不足,尤其是其中一名控方證人無法反駁論點,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肉票被禁錮的地點,因此宣判5人無罪釋放。
此案經過4年半審訊,控方傳召61名證人,辯方則傳召18名證人。
此案是由諾哈妮查副檢察司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