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须跟随丈夫居住国 高庭裁决大马审理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妻子须跟随丈夫居住国 高庭裁决大马审理

(吉隆坡28日讯)高庭今日裁决大马富豪丹斯里邱继炳与大马前美姐蔡秀萍的离婚案,可在大马审理。



承审法官拿督杨惠嫦指出,答辩人蔡秀萍虽已非大马公民,但根据法律规定太太必须跟随丈夫居住国(Domicile),蔡秀萍的居住国也是大马,因而裁决此案可在大马审理。

她指出,每个人都可选择自己的居住国,但基于大马仍采纳普通法(Common Law),即太太居住国必须跟随丈夫的居住国而定,因此,此案蔡秀萍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居住国,她是跟随丈夫居住大马。

“他们是在大马结婚,因此符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中的第48(1)(a)条文,所以我认为,大马法庭有权聆听此离婚案。”法官也说,邱继炳有向法庭申请,指自己自愿承担费用,因而谕令申请人支付1万5000令吉堂费。



证词无法证实在英国居住

法官在书面判词指出,蔡秀萍证词中无法证实她的居住国是否在英国,因为蔡秀萍没有显示自己是永久居名或英国公民,相反,蔡秀萍持有旅游签证在英国定居。

杨惠嫦说,她在2天前收到来自国家登记局的电邮信函,指该局已经批准蔡秀萍在今年11月19日要求撤销公民权的申请,但她指出,这无法改变普通法中的法律。

“蔡秀萍虽证明自己已和大马脱离关系,但不能改变其必须根据丈夫居留国的法律,居留国与国籍、公民权及居住地并不一样。”

邱继炳的代表律师为拿督西勒斯达斯,而蔡秀萍的代表律师为梁信友。

哪国审理取决于双方

法官认为,此离婚案并没有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法官同时也指出,她并没有看到任何充分理由,认为英国高庭可审理此案。

她说,英国高庭得知大马法庭审理邱继炳的申请离婚案,但不等大马法庭的判决仍坚持继续审理,因此,她不认同蔡秀萍的代表律师,指大马法庭应该等待英国法庭审理完毕后才继续审理的论据。

法官也说,如今是取决于双方要依据哪个法庭来审理他们的离婚案,否则,只要英国法庭没有依据2012年法庭条规(Rules of Court 2012),申请将英国法院的判决在大马生效,大马法庭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充分理由,搁置或撤销此诉讼。

英国高等法院于10月裁决,此离婚案必须在英国审讯,但吉隆坡高庭周五则裁决此案可在马来西亚审讯。

梁信友:裁决对女性欠公平

蔡秀萍代表律师梁信友说,会依高庭裁决提出上诉。

当媒体询及否有信心能上诉得直时,他坦言一切还言之过早。

记者问他如今有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即英国高等法院上月宣判,此离婚案必须在英国审讯,但吉隆坡高庭则于周五(28日)批准邱继炳离婚案在大马审理,因此,梁信友强调,答辩人一定会上诉。

“我们目前还有几个重要的事项需要和申请人确认,然后会依据法官的指示申请上诉,因为,此法庭的判决是以联邦宪法第8条款为基础,就是只针对性别而指定妻子必须跟随丈夫的居住国而定,对女性非常不公平。”

邱继炳笑容满面拒受访

邱继炳穿着整齐的西装,在4名保镳陪同下,于周五(28日)早上9时现身法庭;法庭宣判他的申请获批准后,他旋即脸露笑容,却不愿接受记者访问。

他在开庭时,坐在代表律师西勒斯达斯后面,细心聆听法官宣读判词,他在法官休庭后全程笑容满面,并获得代表律师团队、保镳及陪同他出席的一名女性恭贺。

他之后透过法庭通道,进入另一间法庭的门口离开,企图借此摆脱媒体,但仍被记者发现,但在记者趋前追问时,邱继炳只是挥一挥手示便离开。

根据邱继炳其中一名保镳透露,邱继炳只是去洗手间;记者随后在邱继炳从洗手间出来后,再向前追访,但他向媒体透露不愿受访。

新闻背景
英国或大马审理引争议

大马前美姐蔡秀萍(67岁)在2013年入禀英国法庭,要求法庭受理由她所提出的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向74岁的邱继炳索取估计高达4亿至5亿英镑(约20亿至25亿令吉)的赡养费。

根据媒体早前报导,蔡秀萍是在1969年夺下马来西亚美后的后冠,并在1970年嫁给邱继炳,育有5名子女。

吉隆坡高庭于去年12月,允许邱继炳在大马入禀离婚申请。

由于蔡秀萍不满高庭裁决,向上诉庭上诉,力阻吉隆坡高庭审理她与邱继炳的离婚案件,但上诉庭于今年4月22日裁决蔡秀萍不得阻止丈夫在大马民事法庭入禀离婚案,并谕令此案返回吉隆坡高庭重审。

但案件上诉至联邦法院时,法院也在今年8月谕令,此离婚案移交回吉隆坡高庭审理,以鉴定此案司法权限归属英国或大马审理,以及女方定居课题。

此诉讼的争议在于邱继炳指此案已在大马聆审,故希望案件能在大马审理;然而蔡秀萍在英国入禀离婚申请,因此她争取离婚诉讼案在英国审理。


*本网站有权删除或封锁任何具有性别歧视、人身攻击、庸俗、诋毁或种族主义性质的留言和用户;必须审核的留言,或将不会即时出现。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