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志短片惹祸 骂国能判当社工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黄明志短片惹祸 骂国能判当社工

(麻坡1日讯)网络歌手黄明志被控上载辱骂国能短片罪成,今日被判监禁3个月,但法庭允准他选择以3个月,每天4小时的社区服务代替。



他也获准以5000令吉,以及由一名担保人保外。

黄明志今早向麻坡地庭改口认罪,同意选择以3个月社区服务代替坐牢;他闻判后,即与经纪人和父母短暂交谈,过后由庭警带入法庭临时监禁室,等候处理交保。

取代监禁3个月



法官罗斯芝雅娜雅蒂下判时对黄明志说,上载短片辱骂别人,不该是一名大学生应有的行为。

她说,虽被告认罪,法庭也考虑被告没有前科和首次犯罪情况,但司法还是必须给予被告适当的刑罚,确保其他人以此为借镜。

罗斯芝雅娜雅蒂先是判处黄明志必须监禁3个月,但允许后者选择以每天4个小时,为期3个月的社区服务代替坐牢。

黄明志于是向法官表明同意选择遵守这项判决。

较早时,黄明志的代表律师希山慕丁曾以被告在2009年陆续制作3部,包括Nasi Lemak 2.0、冠军歌王Kara King、鬼佬大哥大Hantu Gangster等,对社会团结有意义的短片,向法官求情。

希山慕丁指被告已觉悟及保证不重犯,要求法庭作出最低的刑罚。

柔州检控署主任赛夫依利再奴丁副检察司在庭上说,被告对社会作出不良示范,他要求法庭作出适当刑罚作警示。

“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或许你认为我这样做(认罪),真的很笨、很鸵鸟,但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黄明志周一由父母、经纪人及数名亲友陪同下步入法庭前,已有意认罪,并在其面子书专页留言坦承,他在这起案件上是有错的。

他说,原本有两个月时间去找“VIP”(大人物)救他,但他决定学习其一名偶像曾告诉他的哲学观,即“与其苟言残喘,不如纵容燃烧”,而选择在这段期间努力创作和拍摄。

黄明志也正面思考说,如果自己真的遭遇不测(坐牢),至少支持者仍可通过网路欣赏到自己的作品。

社区服务目的改造人格

据资深律师冯嫊岚透露,社区服务不是罪刑,而是惩戒性的惩罚。

“社区服务的目的是改造涉及者的人格,警戒社会,作为警惕!”

她说,这类惩罚,一般是涉及公共利益,法庭才作出如此判决。

她说,法庭会指示涉及者到监狱局、消拯局、福利局、国民服务局、民防部队和市议会等部门报到。

“上述部门若是需要,就会安排这些人履行社会服务,如清洁社区、演习、厨房打扫或到街道打扫。”

父:不幸中的大幸

这4个月来,风雨不改陪儿子出庭的黄明志父亲黄安熙,在听闻判决后,对儿子能以进行3个月社区服务取代坐牢 ,直言是不幸中的大幸。

他说,明志初次面控,法庭指此案最高刑罚为1万令吉,经代表律师求情,才减至5000令吉。

他强调,明志出身自小康之家,高数目的罚款会让家人负担,他事后也当儿子的担保人。

“我认罪,但不会沉默”

黄明志在面子书表明虽然认罪,但在面对不公不义之事时,绝不会保持沉默!

“有位官员(华人)当众要求我以后要乖乖做人,不要动不动就抗议,还要我在大家面前点头答应她。”

“我坚定地回答她:‘对不起,我不能点头,虽然我认罪,但我不赞同你的说法!更不能认同人民面对国家任何不公不义都必须保持沉默的做法!’”

他认为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硬碰硬下去只会让自己更受伤,所以选择以退为进,但往后的日子并不会停止发言的权利!

“希望你们也不要因为我的事件而对强权感到畏惧,对抗无理霸权是每个人民的责任,民主是大家共同争取和创造才有的!一起加油吧!”

另外,他也透露,首天(周二)的社区服务工作是到马来坟场打扫。

到峇株假释局报到
申请转移隆社区服务

(峇株巴辖1日讯)被判进行3个月社区服务的网络歌手黄明志,今午4时到峇株巴辖假释局办事处(Pejabat Parol)报到,他将申请转移至吉隆坡进行社区服务。

黄明志今午4时许乘坐“假释局”车辆,在数名友人陪同下,抵达该局峇株巴辖办事处,进行第一天报到的相关程序。

据假释局官员指出,黄明志须进行身体检查,再安排他进行社区服务。

假释局在柔佛州共有5个办事处,即新山、哥打丁宜、峇株巴辖、居銮及昔加末,唯麻坡未设办事处,因此,黄明志被安排到峇株巴辖进行社区服务。

基于黄明志目前在吉隆坡定居,他已要求转移至吉隆坡进行社区服务。

据官员透露,在强制报到令(Perintah Kehadiran Wajib)下执行的社区服务,以3个月为限,每天须进行4小时“服务”,如到老人院、孤儿院、医院或宗教场合进行打扫工作。

这类社区服务须在公共场合进行,让受罚者在大庭广众下进行一些服务大众的工作,让他们从中反省改过。

进行社区服务时,须穿上假释局提供的橙色“制服”,由官员在旁监督;受罚者只须在工作日(星期日至四)报到,公共假期或周休日可休息,若生病取得政府诊所病假单,也可暂休。

新闻背景
脏话辱骂国能职员

本地著名网络歌手黄明志,被控于2009年10月26日晚上10时,在麻坡天猛公阿末路的国能分行,以脏话(男女性器官)及各种言论,包括“国能只会吃”及“工作怠慢”辱骂国能一名职员。

控状指出,被告作出不雅言论,被职员旺莫哈末法查听见,触犯刑事法典509条文(侮辱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案原本从12月1日起至3日,一连3天审讯,由于被告改口认罪,法庭于是在上庭的首天,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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