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志短片惹禍 罵國能判當社工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黃明志短片惹禍 罵國能判當社工

(麻坡1日訊)網絡歌手黃明志被控上載辱罵國能短片罪成,今日被判監禁3個月,但法庭允准他選擇以3個月,每天4小時的社區服務代替。



他也獲准以5000令吉,以及由一名擔保人保外。

黃明志今早向麻坡地庭改口認罪,同意選擇以3個月社區服務代替坐牢;他聞判後,即與經紀人和父母短暫交談,過後由庭警帶入法庭臨時監禁室,等候處理交保。

取代監禁3個月



法官羅斯芝雅娜雅蒂下判時對黃明志說,上載短片辱罵別人,不該是一名大學生應有的行為。

她說,雖被告認罪,法庭也考慮被告沒有前科和首次犯罪情況,但司法還是必須給予被告適當的刑罰,確保其他人以此為借鏡。

羅斯芝雅娜雅蒂先是判處黃明志必須監禁3個月,但允許後者選擇以每天4個小時,為期3個月的社區服務代替坐牢。

黃明志於是向法官表明同意選擇遵守這項判決。

較早時,黃明志的代表律師希山慕丁曾以被告在2009年陸續製作3部,包括Nasi Lemak 2.0、冠軍歌王Kara King、鬼佬大哥大Hantu Gangster等,對社會團結有意義的短片,向法官求情。

希山慕丁指被告已覺悟及保證不重犯,要求法庭作出最低的刑罰。

柔州檢控署主任賽夫依利再奴丁副檢察司在庭上說,被告對社會作出不良示範,他要求法庭作出適當刑罰作警示。

“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或許你認為我這樣做(認罪),真的很笨、很鴕鳥,但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黃明志週一由父母、經紀人及數名親友陪同下步入法庭前,已有意認罪,並在其面子書專頁留言坦承,他在這起案件上是有錯的。

他說,原本有兩個月時間去找“VIP”(大人物)救他,但他決定學習其一名偶像曾告訴他的哲學觀,即“與其苟言殘喘,不如縱容燃燒”,而選擇在這段期間努力創作和拍攝。

黃明志也正面思考說,如果自己真的遭遇不測(坐牢),至少支持者仍可通過網路欣賞到自己的作品。

社區服務目的改造人格

據資深律師馮嫊嵐透露,社區服務不是罪刑,而是懲戒性的懲罰。

“社區服務的目的是改造涉及者的人格,警戒社會,作為警惕!”

她說,這類懲罰,一般是涉及公共利益,法庭才作出如此判決。

她說,法庭會指示涉及者到監獄局、消拯局、福利局、國民服務局、民防部隊和市議會等部門報到。

“上述部門若是需要,就會安排這些人履行社會服務,如清潔社區、演習、廚房打掃或到街道打掃。”

父:不幸中的大幸

這4個月來,風雨不改陪兒子出庭的黃明志父親黃安熙,在聽聞判決後,對兒子能以進行3個月社區服務取代坐牢 ,直言是不幸中的大幸。

他說,明志初次面控,法庭指此案最高刑罰為1萬令吉,經代表律師求情,才減至5000令吉。

他強調,明志出身自小康之家,高數目的罰款會讓家人負擔,他事後也當兒子的擔保人。

“我認罪,但不會沉默”

黃明志在面子書表明雖然認罪,但在面對不公不義之事時,絕不會保持沉默!

“有位官員(華人)當眾要求我以後要乖乖做人,不要動不動就抗議,還要我在大家面前點頭答應她。”

“我堅定地回答她:‘對不起,我不能點頭,雖然我認罪,但我不贊同你的說法!更不能認同人民面對國家任何不公不義都必須保持沉默的做法!’”

他認為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硬碰硬下去只會讓自己更受傷,所以選擇以退為進,但往後的日子並不會停止發言的權利!

“希望你們也不要因為我的事件而對強權感到畏懼,對抗無理霸權是每個人民的責任,民主是大家共同爭取和創造才有的!一起加油吧!”

另外,他也透露,首天(週二)的社區服務工作是到馬來墳場打掃。

到峇株假釋局報到
申請轉移隆社區服務

(峇株巴轄1日訊)被判進行3個月社區服務的網絡歌手黃明志,今午4時到峇株巴轄假釋局辦事處(Pejabat Parol)報到,他將申請轉移至吉隆坡進行社區服務。

黃明志今午4時許乘坐“假釋局”車輛,在數名友人陪同下,抵達該局峇株巴轄辦事處,進行第一天報到的相關程序。

據假釋局官員指出,黃明志須進行身體檢查,再安排他進行社區服務。

假釋局在柔佛州共有5個辦事處,即新山、哥打丁宜、峇株巴轄、居鑾及昔加末,唯麻坡未設辦事處,因此,黃明志被安排到峇株巴轄進行社區服務。

基於黃明志目前在吉隆坡定居,他已要求轉移至吉隆坡進行社區服務。

據官員透露,在強制報到令(Perintah Kehadiran Wajib)下執行的社區服務,以3個月為限,每天須進行4小時“服務”,如到老人院、孤兒院、醫院或宗教場合進行打掃工作。

這類社區服務須在公共場合進行,讓受罰者在大庭廣眾下進行一些服務大眾的工作,讓他們從中反省改過。

進行社區服務時,須穿上假釋局提供的橙色“制服”,由官員在旁監督;受罰者只須在工作日(星期日至四)報到,公共假期或週休日可休息,若生病取得政府診所病假單,也可暫休。

新聞背景
髒話辱罵國能職員

本地著名網絡歌手黃明志,被控於2009年10月26日晚上10時,在麻坡天猛公阿末路的國能分行,以髒話(男女性器官)及各種言論,包括“國能只會吃”及“工作怠慢”辱罵國能一名職員。

控狀指出,被告作出不雅言論,被職員旺莫哈末法查聽見,觸犯刑事法典509條文(侮辱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此案原本從12月1日起至3日,一連3天審訊,由於被告改口認罪,法庭於是在上庭的首天,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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