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院在還未開學前征收翌年學費,后來家長另找到新學校,欲退款卻不受理。
⊙海倫指出,10月接到5歲女兒就讀幼兒院通知,要求家長在學校假期前,預先繳付2015年一個月的學費。
她說,12月雖然上課一或兩個星期,但是學費依然收650令吉。
她說,她在11月為女兒找到更合適幼兒院,所以決定轉校,隨后也向院方要求退款。
她說,院方以單據上已註明“恕不退費”(Not Refundable),拒絕退還費用,若院方是報名費用不被退回是合理。”
她說,該筆錢是預先繳付明年的學費,而且女兒也不曾獲得院方提供課程,所以這樣對家長欠缺公平,若要追討應透過什么管道呢?
★麥嘉強律師
一般上,0歲至4歲托兒所(TASKA)由婦女、家庭與社會發展部掌管,至于4歲至6歲的幼兒院則是教育部。
建議事主再向院方要求退款,然后把信函副本(CC)給教育部,同時清楚寫明退款原因和理由,要求對方在一個星期內給予答复。
若得不到回复,唯有把事件帶到消費者仲裁庭,其實事主在2015年新學年開學前,要求退款還算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