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枪走火保安员监3月
(马六甲3日讯)保安人员在护送3名同事到油站提款机押款时气枪走火,保安员在枪械法令下被控时俯首认罪,遭推事判决坐牢3个月。
被告莫哈末哈菲祖(23岁),来自森州林茂,被控于10月20日中午12时许,在甲中央县阿依摩力的马石油油站内,身为一名拥有枪械执照使用气枪人士,但在不被法律允许下在油站开了一枪,因而牴触1960年枪械法令第39法令,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3条文下受处罚。
被告在代表律师费查求情时说,被告是拥有持枪执照的保安人员。事发时被告护送3名同事押款,根据工作标准,必须为气枪装上子弹,不过却走火。
他指出,被告已知错,希望法庭只判罚款,加上事发时没造成伤亡及财物破坏,被告也刚结婚一个月,必须供养双亲、妻子及弟妹。
推事莫哈末费查宣判被告坐牢3个月。此案是由阿斯拉夫副检察司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