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槍走火保安員監3月

(馬六甲3日訊)保安人員在護送3名同事到油站提款機押款時氣槍走火,保安員在槍械法令下被控時俯首認罪,遭推事判決坐牢3個月。

被告莫哈末哈菲祖(23歲),來自森州林茂,被控于10月20日中午12時許,在甲中央縣阿依摩力的馬石油油站內,身為一名擁有槍械執照使用氣槍人士,但在不被法律允許下在油站開了一槍,因而牴觸1960年槍械法令第39法令,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3條文下受處罰。

被告在代表律師費查求情時說,被告是擁有持槍執照的保安人員。事發時被告護送3名同事押款,根據工作標準,必須為氣槍裝上子彈,不過卻走火。

他指出,被告已知錯,希望法庭只判罰款,加上事發時沒造成傷亡及財物破壞,被告也剛結婚一個月,必須供養雙親、妻子及弟妹。

推事莫哈末費查宣判被告坐牢3個月。此案是由阿斯拉夫副檢察司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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