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報員到歌女住家鬧事案 被告改口認罪罰4000
(北海5日訊)“派報員醉酒到歌女住家鬧事”案今早過堂,被告吳新春突然改口認罪,兩項分別為蓄意破壞及刑事入侵控狀,共被判罰款4000令吉。
被告是于上個月7日被控上北海法庭,當時被告不認罪,獲法官允許保外候審,但今日他卻俯首認罪。
首控狀指現年49歲的被告于11月3日凌晨2時20分,到投訴人李來鳳(譯音)的住家,以頭盔砸破兩輛轎車的左車窗、車后擋風玻璃及住家門的落地玻璃,牴觸刑事法典第427條文(蓄意破壞),罪成可被判監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二控狀指被告于同一天,同一時間內,私闖投訴人住家進行破壞,因而觸犯刑事法典第447條文,即刑事侵入,罪成可被判最高3年監禁或最高3000令吉罰款,又或者兩者兼施。
政府法律援助局律師P查哇迪依今日在庭上代表被告向法官求情時指,被告是基于投訴人曾用漆潑其汽車,以及恐嚇他,才會作出上述舉動。
法官聆聽后,對被告的第一項控狀作出3000令吉罰款,或以坐獄6個月來取代的宣判,第二項控狀,則判1000令吉,或坐獄3個月來代替。
被告家屬在休庭后也辦理繳付罰款手續,被告最終無需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