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昭光:叶邹爷爷当起《1996年教育法令》护法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赖昭光:叶邹爷爷当起《1996年教育法令》护法

董总署理主席邹寿汉说,董总希望通过特大,要求副首相兼教育部长丹斯里慕尤丁行使其权力,援引教育法令143条文,豁免及批准关中报考统考。



是否只有关中受这条法令钳制,而其他已经参加统考的独中不受影响?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17条(1),除非获得教育部长豁免,否则“国语必须是国家教育制度内所有教育机构的主要教学媒介”;而部长的豁免权是由143条所赋予的,它同时也规定部长可随时取消这项豁免。

刊登在董总官网的“《1996年教育法令》问答录”写到:“既然取得豁免后,可能面对豁免被取消的困境,那么,要求删除或修改有关的不利条文才是上策。”邹寿汉今天为何弘扬“下策”而非主打“上策”?

邹寿汉要奉公守国阵制定来歧视华教、独中及统考的“恶法”,要突出并遵守教育部长“批准参加统考”的权力,要关中遵守《1996年教育法令》。而董总主席叶新田博士也说关中可否参加华文独中统考,根源在于教育部。其他独中可以参加统考,根源是否不在教育部,而且不受《1996年教育法令》钳制?



关中要参加统考,若需取得教长批准,董总一早就否决关中参加统考的权力,是否与教长权限重叠?叶新田及邹寿汉如果大过教育部长,犹如华社的教育部长,或与丹斯里慕尤丁平起平坐,双方皆有实权批准或禁止关中参加统考,英明神武到令华社膜拜,叶邹又何必害怕违反教育法令而被对付?

双重标准对待关中

1997年6月28日董总发表文告,阐明董总对《1996年教育法令》的看法,文中明确指出,该法令第69条(1)(关于禁止举办考试的条文)申明,没有人(或学校等教育机构)可以擅自为学生(不论是政府或私立学校的学生)举办任何考试,除非事先获得考试总监的书面批准。

文告也指出,根据该法令第2条所定义的“教育机构”(学校等),董教总并非“教育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怎能引述第69条4(c)作为新法令下董教总准予举办统考的法律根据呢?第69条4(c)肯定不能当作是举办统考的法律根据。统考要在法律下继续办下去,看来也是要靠部长的豁免了。”

《1996年教育法令》上述条文至今没有变动,因此,董教总要举办统考,就要得到教育部长的豁免。然而,全国当前参加统考的独中,是否皆已“奉公守法”获得部长的“批准”参加统考?董总是否也“奉公守法”以教育部长的“批准参加统考公函”为准,才允许60家独中参加统考?

董教总在“评述《1996年教育法令》”的重要文告中也申明:“到目前为止,独中并没正式获得部长的豁免。”时隔17年,当下有哪一间独中已经获得教长的“豁免”及“批准”以华文为主要教学媒介语及参加统考?如果邹寿汉口中的“纯种独中”都无法取得教长白纸黑字的批准,确保60独中不触犯教育法令而被对付,董总为何以双重标准对待关中?

为何以前的董总领导人敢迎风破浪前行,现在由叶新田爷爷及邹寿汉爷爷领导的董总却“变种”成了《1996年教育法令》的护法,处处比教育部长更遵守教育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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