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昭光:葉鄒爺爺當起《1996年教育法令》護法

董總署理主席鄒壽漢說,董總希望通過特大,要求副首相兼教育部長丹斯裡慕尤丁行使其權力,援引教育法令143條文,豁免及批准關中報考統考。

是否只有關中受這條法令鉗制,而其他已經參加統考的獨中不受影響?根據《1996年教育法令》17條(1),除非獲得教育部長豁免,否則“國語必須是國家教育制度內所有教育機構的主要教學媒介”;而部長的豁免權是由143條所賦予的,它同時也規定部長可隨時取消這項豁免。

刊登在董總官網的“《1996年教育法令》問答錄”寫到:“既然取得豁免后,可能面對豁免被取消的困境,那么,要求刪除或修改有關的不利條文才是上策。”鄒壽漢今天為何弘揚“下策”而非主打“上策”?

鄒壽漢要奉公守國陣制定來歧視華教、獨中及統考的“惡法”,要突出並遵守教育部長“批准參加統考”的權力,要關中遵守《1996年教育法令》。而董總主席葉新田博士也說關中可否參加華文獨中統考,根源在于教育部。其他獨中可以參加統考,根源是否不在教育部,而且不受《1996年教育法令》鉗制?

關中要參加統考,若需取得教長批准,董總一早就否決關中參加統考的權力,是否與教長權限重疊?葉新田及鄒壽漢如果大過教育部長,猶如華社的教育部長,或與丹斯裡慕尤丁平起平坐,雙方皆有實權批准或禁止關中參加統考,英明神武到令華社膜拜,葉鄒又何必害怕違反教育法令而被對付?

雙重標準對待關中

1997年6月28日董總發表文告,闡明董總對《1996年教育法令》的看法,文中明確指出,該法令第69條(1)(關于禁止舉辦考試的條文)申明,沒有人(或學校等教育機構)可以擅自為學生(不論是政府或私立學校的學生)舉辦任何考試,除非事先獲得考試總監的書面批准。

文告也指出,根據該法令第2條所定義的“教育機構”(學校等),董教總並非“教育機構”。“在這種情況下,怎能引述第69條4(c)作為新法令下董教總准予舉辦統考的法律根據呢?第69條4(c)肯定不能當作是舉辦統考的法律根據。統考要在法律下繼續辦下去,看來也是要靠部長的豁免了。”

《1996年教育法令》上述條文至今沒有變動,因此,董教總要舉辦統考,就要得到教育部長的豁免。然而,全國當前參加統考的獨中,是否皆已“奉公守法”獲得部長的“批准”參加統考?董總是否也“奉公守法”以教育部長的“批准參加統考公函”為準,才允許60家獨中參加統考?

董教總在“評述《1996年教育法令》”的重要文告中也申明:“到目前為止,獨中並沒正式獲得部長的豁免。”時隔17年,當下有哪一間獨中已經獲得教長的“豁免”及“批准”以華文為主要教學媒介語及參加統考?如果鄒壽漢口中的“純種獨中”都無法取得教長白紙黑字的批准,確保60獨中不觸犯教育法令而被對付,董總為何以雙重標準對待關中?

為何以前的董總領導人敢迎風破浪前行,現在由葉新田爺爺及鄒壽漢爺爺領導的董總卻“變種”成了《1996年教育法令》的護法,處處比教育部長更遵守教育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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