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判前改口 土地局官員不認收賄 | 中國報 China Press

下判前改口 土地局官員不認收賄

(怡保9日訊)“收賄發泥土執照,土地局官員認罪9日判”案;被告在下判前突然改口,對5項指控皆不認罪,要求法官給時間他聘請律師以進行審訊,案定2015年1月7日過堂。



被告莫哈末沙華尼(35歲),華都牙也土地局助理官員,他在12月2日面控時俯首認罪,原本要求法官瑪迪哈即時下判,但當時被告在休庭后,卻要求法官展延下判日期。

莫哈末沙華尼是以還沒做好下判的準備要求延后判決,獲法官準以8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

首控狀指被告在2011年12月19日早上9時30分在大和園路,身為公務員,接受與自己有公務來往的洪志文(譯音)的1500令吉的支票,觸犯刑事法典第165條文(賄賂)。



第2、第3、第4及第5控狀分別指被告,在2012年2月23日下午2時、2012年5月31日下午2時、2012年6月14日的下午2時30分,及2012年7月2日下午2時在大和園路,身為公務員接受1名與自己有公務來往的洪育明(譯音)的1500令吉現款、1124令吉現款、1000令吉支票及2448令吉現金。

被告因而觸犯刑事法典第165條文(賄賂),罪成可判處最多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此案副檢察司為慕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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