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奪案歸類為搶劫 範圍太廣判刑不重(第4篇)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掠奪案歸類為搶劫 範圍太廣判刑不重(第4篇)

報導:涂素燕
圖:楊淦翔、本報資料室



《十分專題》部落格:http://series888.blogspot.com

民間對掠奪案件煩不勝煩,有人呼籲嚴懲掠奪匪。

我國一般把掠奪歸為搶劫案。



李素樺律師表示,是否嚴懲掠奪匪,視乎警方、總檢查署及法官,如何看待掠奪罪行……

騎著摩哆搶奪路人手提袋,這類罪案在東南亞地區、中國這些人民以摩哆代步普及的國家,時有所聞。

中國一般稱些匪徒為“飛車黨”、“飛車賊”,台灣稱“機車匪徒”、“機車歹徒”。

在中國許多地方,民眾對騎著摩哆的掠匪深惡痛絕,湖北荊州發起“颶風行動”打擊搶劫、搶奪、盜竊罪案,甚至提出“飛車搶劫拒捕者,民警可依法當場擊斃”鐵碗滅賊手法。

中國一些城市為了緩解市內交通問題,以及遏制層出不窮的摩哆搶劫,更推出“禁摩令”,全面禁止摩哆在城市內行駛。

掠奪匪甚少判處鞭笞

在我國,也曾有人提出在城市特定地區,設立禁止摩哆進入的“安全區”,民間對此建議反應不一。

目前我國一般把掠奪案歸類為搶劫,總檢查署一般援引刑事法典390到420之間的條文(不同情況的搶劫),檢控幹案者。

李素樺律師表示:“這12個條文都是搶劫罪行。”

“刑事法典第390條文說明,所有搶劫罪不是涉及偷竊就是恐嚇,而偷竊就是搶劫。”

其中天黑以后及天亮之前搶劫、結伴搶劫、持械搶劫企圖導致死亡或重傷,都可判處鞭笞。

但是,目前法庭對掠奪匪的判決,甚少判處鞭笞,就算一些嚴重的掠奪案件,判刑也不會太重。

她指一些掠奪致死的案件,有些匪徒得到的刑罰可能只是坐牢兩個月或兩年,“一條人命才兩個月?”

刑罰條文未強制鞭笞

目前針對搶劫的條文,並沒有訂下最低監禁刑罰,以392條文來說,匪徒如果在白天幹案,罪名成立,可判監長達10年。

“但是,這個範圍太廣了,判坐牢幾天、幾個月也是在10年範圍里。”李素樺律師表示。

她說,就算晚上幹案,最高刑罰可判坐牢14年,罰款或鞭笞,但是條文並未強制鞭笞。

“如果法官認為這是每天都發生的案件,可能就不會判犯人鞭笞。因為有關條文並未強制鞭笞,而且如果白天幹案,就根本不會面對鞭笞的刑罰。”

只有結伴幹案,在第395條文(結伴搶劫)之下被控,一旦罪名成立,才會強制鞭笞。

刑事法典第391條文說明,當五名或以上的人士聯合行劫,所犯的罪行就是結伙搶劫。

搶劫面對控狀和刑罰

我國總檢查署一般以搶劫罪名控告掠奪罪案,以下為不同情況搶劫,面對的控狀和刑罰:

*刑事法典第392條文(搶劫),罪名成立,可判處監禁最高10年以及罰款;如果天黑以后及天亮之前搶劫,可判監禁長達14年,罰款或鞭笞。

*刑事法典第395條文(結伴搶劫),罪名成立可判監禁最高20年和鞭笞。

*刑事法典第397條文(持械搶劫企圖導致死亡或重傷),罪名成立,犯人除了可在刑事法典其他條文下受到處罰,還必須判處鞭笞。

確定刑罰三方扮演要角

李素樺律師解釋,根據程序,警方負責調查逮捕嫌犯及錄口供,擬定控狀是總檢查署的權力,由總檢查署決定援引哪個條文控告嫌犯。

掠奪匪罪名成立,是否受面對嚴重刑罰,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她說,最重要的是,警方是否重視掠奪案件?

是否全力追查掠奪案件?警方在調查案件時,是否凸出掠奪行為的殘暴?

“當摩哆飛駛而過,衝力是很大的,受害者一不小心摔倒,可能死亡、昏迷不醒變植物人,有些可能是輕傷或刮傷。”

她認為,掠奪罪案是嚴重的罪行。

總檢查署是否認為掠奪是嚴重的罪行?會援引哪項條文控告嫌犯?

她問,如果罪名成立,控方代表副檢查官,是否爭取重判犯人?

最后法官是否認為掠奪案件已經是嚴重社會問題,需要殺一儆百,重罰罪名成立的掠奪匪,警誡匪徒?

她說,嫌犯一般會在法庭上求情,說得自己很可憐,可能因而獲得輕判。

“掠奪案件可能因為警方、總檢查署或法官漠視其嚴重性,而輕判罪名成立者,造成有關法律無法有效協助降低掠奪案件。

她認為,如果判刑太輕,許多掠奪匪出獄以后,又會重新幹案。

掠奪案罪成判處監禁

過去,掠奪匪犯案罪名成立,多半只是判處監禁。

從近年一些案件來看,法官如果認為掠奪是極其嚴重罪行,也會對罪名成立者判予鞭刑。

2008年10月,一宗發生在吉隆坡敦霹靂路的掠奪案,被告罪名成立,判監禁3年及鞭笞一下。

推事在宣判刑罰時表示:“被掠奪的受害者是一名女性,你的行為隨時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因此,法庭必須重判你,以告誡你及其他人士。”

2011年11月,檳城地庭判兩位罪成掠奪匪監禁5年及鞭笞三下。

兩位被告于2009年3月19日中午,在檳城峇都丁宜邁亞米海灘旁的馬路,跟另一位朋友,意圖搶劫一位女性。

然而,一些嚴重的掠奪案件,罪名成立者未必面對鞭笞刑罰。

2006年,黃秋玲在某間商場樓梯間,遇上掠奪匪,跟匪徒拉扯的當兒,摔下樓梯間,昏迷腦死,白白丟了性命。

被告諾曼莫哈末原本在疏忽致死受害者,及企圖搶劫罪名下被判監禁2年及3年,刑期分開執行。

事隔多年,關丹高庭宣判加重被告刑罰,把原本在企圖搶劫罪名下被判監3年的判決,增至五年半兼罰款3000令吉。

法官在下判時強調,高庭希望加重罪犯的判決能夠起到威懾作用,以保護人們在公共場所的安全。

家屬對判決不滿意,他們認為刑罰依然太輕,掠奪匪奪走的是一條人命,只坐幾年牢,無法彌補人命。

聆聽民聲修改法令

民間許多人也認為,掠奪罪案是需要重罰的罪行,因而提出修憲,強制鞭笞掠奪匪。

馬來西亞人民社警總會長關志庭多次公開表示,現有法令不足以阻嚇掠奪匪,促請政府聆聽人民心聲,在國會重新立法或修法,嚴懲掠奪匪。

他在受訪時表示,市民目前己經“沒有了人身自由”。

攜帶手提袋出街、配戴貴重手飾、走夜路,把包包放在駕駛座旁,這些都是人民的基本權力,為了防範掠奪匪,很多人被逼放棄了這些權力。


*本網站有權刪除或封鎖任何具有性別歧視、人身攻擊、庸俗、詆毀或種族主義性質的留言和用戶;必須審核的留言,或將不會即時出現。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