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遭内安法扣留 上诉庭判5人获赔450万
(布城11日讯)上诉庭宣判,政府必须赔偿大约450万令吉,给5名在2001年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的烈火莫熄社会运动分子。
这5人分别为公正党峇都区国会议员蔡添强、伊斯兰党淡江州议员沙阿里、社运分子希山慕丁莱益斯、社运分子峇达鲁丁,及公正党前任最高理事峇德鲁阿敏。
以拿督阿都瓦贺为首的三司一致决定,维持吉隆坡高庭的部分判决;但把扣留期间的每日赔偿,从1万5000令吉的损失减低至1万令吉,而这5人也将获得3万令吉的加重赔偿;除了峇达鲁丁之外,其余的申请人可获得2万5000令吉的诽谤损失。
要求3造赔偿
据早前报导指出,遭内安法令扣留的8名起诉人获释后,入禀高庭,指他们遭到内政部及警方不合法扣留,并将前警察总长丹斯里诺连迈、内政部及大马政府,列为第一至第三答辩人。
不过,此案件在开审时,其中3名起诉人已退出此案,即公青团前团长依占、依占特别助理阿都干尼及前巴东色海区国会议员哥巴拉克里斯南。
据诉状指出,起诉人要求高庭宣判,警方先后援引内安法令第73条文扣留他们,及在第8条文下扣留2年,皆属违宪与违法,并要求3造赔偿。
他们针对诺连迈于2001年4月11日在记者会上,将他们列为密谋以武力夺下政权的恐怖份子,他们也起诉3造诽谤,吉隆坡高庭在2012年10月宣判,政府援引内安法令扣留上述5人是有恶意及非法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