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遭內安法扣留 上訴庭判5人獲賠450萬

(布城11日訊)上訴庭宣判,政府必須賠償大約450萬令吉,給5名在2001年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的烈火莫熄社會運動分子。

這5人分別為公正黨峇都區國會議員蔡添強、伊斯蘭黨淡江州議員沙阿里、社運分子希山慕丁萊益斯、社運分子峇達魯丁,及公正黨前任最高理事峇德魯阿敏。

以拿督阿都瓦賀為首的三司一致決定,維持吉隆坡高庭的部分判決;但把扣留期間的每日賠償,從1萬5000令吉的損失減低至1萬令吉,而這5人也將獲得3萬令吉的加重賠償;除了峇達魯丁之外,其餘的申請人可獲得2萬5000令吉的誹謗損失。

要求3造賠償

據早前報導指出,遭內安法令扣留的8名起訴人獲釋後,入稟高庭,指他們遭到內政部及警方不合法扣留,並將前警察總長丹斯里諾連邁、內政部及大馬政府,列為第一至第三答辯人。

不過,此案件在開審時,其中3名起訴人已退出此案,即公青團前團長依占、依占特別助理阿都干尼及前巴東色海區國會議員哥巴拉克里斯南。

據訴狀指出,起訴人要求高庭宣判,警方先後援引內安法令第73條文扣留他們,及在第8條文下扣留2年,皆屬違憲與違法,並要求3造賠償。

他們針對諾連邁於2001年4月11日在記者會上,將他們列為密謀以武力奪下政權的恐怖份子,他們也起訴3造誹謗,吉隆坡高庭在2012年10月宣判,政府援引內安法令扣留上述5人是有惡意及非法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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