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潑孕婦鏹水 男子表罪成立需答辯 | 中國報 China Press

10年前潑孕婦鏹水 男子表罪成立需答辯

(檳城12日訊)孕婦10年前在浮羅大街遭男子潑鏹水一案,地庭法官凱魯安華今日裁決控方表面證據充足,被告陳明標(譯音)蓄意嚴重致傷人表罪成立,需答辯,並將案訂明年3月16及17日續審。



法官說,此案控方證據充足,化學師指證受害者羅鳳玉是被腐蝕性物體所傷,醫生在庭上也證明,受害人蒙受的體傷,足以危害其生命,而受害人也因此連續20天無法上班做工。

他說,受害人指案發當時天色並不暗,馬路上有路燈,受害者站在巴士站等廠巴到來時,被告乘坐的車輛經過並且停下,當時坐在司機座旁邊的被告拉下車窗,近距離與受害者交談了5分鐘,才潑受害者鏹水,被告當時沒有遮蓋臉部,所以受害者認得被告。

“受害人之前也曾在浮羅山背見過被告,知道他來自浮羅山背。因此,法庭相信受害人認得出被告。”



沒證據也沒證人

至于律師指被告當時身在他鄉的說詞,法官認為,庭上沒證據也沒證人可證明,案發時被告正在柔佛。

被告陳明標(39歲)被指于2004年5月17日清晨5時30分,在浮羅山背市鎮巴剎前,蓄意嚴重致傷羅鳳玉(49歲),以鏹水潑向她,觸犯刑事法典326條文。

此罪最高可被判監20年,並可另加罰款或鞭笞。

被告曾在1958年危險武器、爆炸物及腐蝕品法令4條文下被控,2008年卻棄保潛逃,2013年6月4日他在柔佛被捕,控方也在充足理由下,改控他刑事法典326條文,他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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