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泼孕妇镪水 男子表罪成立需答辩
(槟城12日讯)孕妇10年前在浮罗大街遭男子泼镪水一案,地庭法官凯鲁安华今日裁决控方表面证据充足,被告陈明标(译音)蓄意严重致伤人表罪成立,需答辩,并将案订明年3月16及17日续审。
法官说,此案控方证据充足,化学师指证受害者罗凤玉是被腐蚀性物体所伤,医生在庭上也证明,受害人蒙受的体伤,足以危害其生命,而受害人也因此连续20天无法上班做工。
他说,受害人指案发当时天色并不暗,马路上有路灯,受害者站在巴士站等厂巴到来时,被告乘坐的车辆经过并且停下,当时坐在司机座旁边的被告拉下车窗,近距离与受害者交谈了5分钟,才泼受害者镪水,被告当时没有遮盖脸部,所以受害者认得被告。
“受害人之前也曾在浮罗山背见过被告,知道他来自浮罗山背。因此,法庭相信受害人认得出被告。”
没证据也没证人
至于律师指被告当时身在他乡的说词,法官认为,庭上没证据也没证人可证明,案发时被告正在柔佛。
被告陈明标(39岁)被指于2004年5月17日清晨5时30分,在浮罗山背市镇巴刹前,蓄意严重致伤罗凤玉(49岁),以镪水泼向她,触犯刑事法典326条文。
此罪最高可被判监20年,并可另加罚款或鞭笞。
被告曾在1958年危险武器、爆炸物及腐蚀品法令4条文下被控,2008年却弃保潜逃,2013年6月4日他在柔佛被捕,控方也在充足理由下,改控他刑事法典326条文,他否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