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強姦未成年殘障少女 中年否認2罪狀

(吉隆坡12日訊)1名中年男子涉嫌強姦1名未成年的殘障少女,今日在地庭被控2項強姦罪名,他否認有罪。

法官阿茲曼慕斯達法基于被告與受害者家屬相識,因而不允許被告保釋。

被告佘金祖(譯音,50歲,貨車司機)的2項控狀,皆指他在今年11月22日及29日,在鵝嘜斯迪亞的廉價組屋內,強姦1名殘障少女,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若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及鞭笞。

另外,1名巫裔青年私自闖入某間酒店強姦1名中年印尼婦女,今日在庭上否認其3項強姦罪名,法官不允許被告保外。

被告莫哈末阿斯蘭(28歲,電線員)首控狀是指他在本月3日,在金馬區的某間酒店內,強姦41歲婦女麥札杜,牴觸刑事法典376(2)(a)條文,若罪成將面臨至少5年但不超過30年監禁或鞭笞。

次控狀及第3項控狀則指被告在上述同一時間及地點,對受害者做出違反自然性行為,即逼迫對方為他口交,牴觸刑事法典第377(c)條文,若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30年和鞭笞。

法官最后擇訂上述2宗案件在明年1月13日過堂,而負責審理這2宗案件的主控官為瑪麗妮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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