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證據不足 華裔男子當庭釋放
(芙蓉12日訊)華裔男子被控販毒,基於證據不足,獲高庭宣判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傅志霍(45歲,譯音)面對兩項指控,首控狀指他於今年4月20日傍晚6時10分,在馬口益美花園第7路門牌183號的住家單位前,被發現擁有299克的大麻,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
次控狀指他在上述日期、時間及地點,被發現擁有0.78克的大麻,觸犯了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6條文。
在39B(1)(a)條文下被控者,一旦罪名成立,唯一刑罰是死刑;在第6條文下被控者,罪成將面對不超過2萬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法官拿督扎芭麗亞作出判決時指出,基於其中兩項證物無法證明歸被告所擁有,出現疑點及證據不足,判決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被告親人在得知被告逃過死刑後,紛紛為被告感到高興,也放下心頭大石。
案件主控官為西蒂艾莎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為莎拉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