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素沁訴前內長非法逮捕案 高庭22日決定是否下判

(吉隆坡12日訊)由于行動黨士布爹區國會議員郭素沁入稟法庭起訴內政部前部長丹斯里賽哈密及警方,非法援引內安法令逮捕及扣留她一案,需要釐清一些法律論點,高庭將案件展至本月22日,再決定是否下判。

郭素沁代表律師奈也在庭外向媒體強調,郭素沁是一名人民代議士,並非罪犯,加上她也不是共產黨成員,因此援引內安法令逮捕及扣留她的行為根本不合法。

他說,防範罪案法令與內安法令的定義不同,警方在逮捕郭素沁之前必須先釐清兩個法令,方可逮捕人。

此外,行動黨蕉賴區國會議員陳國偉及泗巖沫區國會議員林立迎也出席聆審。

郭素沁在2009年3月13日入稟法庭,起訴賽哈密、時任警察總長丹斯里慕沙哈山、負責逮捕她的政治部警探余錦添副警監(譯音)以及大馬政府。

訴狀指出,郭素沁在2008年9月12日晚上11時15分左右,在吉隆坡阿旺金納路住家前被答辯人逮捕,在被扣留后的2小時也不被允許聯絡其家人及代表律師。

她說,她是在翌日(13日)凌晨2時接獲旺沙瑪朱警局通知,才了解本身是在內安法令第73(1)條文下被捕,原因是她曾參加可能會造成種族緊張及衝突的活動。

她說,她被扣押在一個秘密地點,直至19日才被釋放。

對此,郭素沁在訴狀中要求多項索償,包括要求非法逮捕、錯誤扣留、傷害及受苦、巨大的精神痛苦、特別賠償、普通賠償、從被捕日當天算起8%的賠償,以及法庭認為合理賠償等的種種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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