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訊)貨品供應日、課稅期及呈報與繳付消費稅的日期息息相關,SQL軟件代言人張志新建議商家不應在出貨21天后才發出稅務發票,應學會善用21天條規,只要不超過21天,稅務發票越遲越好,有助改善公司現金流。
他在主講“商家不能輕視的21天條規”課題時指出, 課稅期取決于供應日,如果稅務發票是在出貨后的21天內發出,供應日期即是發票日期。
舉個例子,某公司在8月4日出貨或提供服務,在8月18日發出稅務發票日,8月18日即是課稅日。
反之,如果稅務發票在出貨后的超過21天發出,供應日就是出貨日期。舉例說8月20日出貨或提供服務,但9月20日才發出稅務發票,供應日期就是出貨日,即8月20日。
他指出,根據21天條規,公司課稅期是每3個月,出貨日為6月25日為個案。如果在6月30日發出稅務發票,即在出貨后的21天內發出稅務發票,那么供應日即是稅務發票日,即6月30日,當商家呈報4月至6月的GST 03表格及繳付消費稅,截止日是7月31日。
若在7月1日發出稅務發票,那么呈報與繳付截止日就是10月31日。
從上述個案看來,雖然發出稅務發票雖然只差1天,但可把課稅期推遲3個月,呈報GST 03表格及繳付消費稅的截止日也同樣被推遲3個月。在這情況下,商家不需要替欠款顧客提前繳付消費稅,所以現金流不受影響。
張志新強調,只要不超過21天,稅務發票越遲越好。
逾期發票面臨懲罰風險
換個角度來說,同樣以公司課稅期為每3個月,出貨日為6月25日為個案,但公司在出貨21天后,即8月1日發出稅務發票,供應日會是6月25日,那么呈報與繳付消費稅的截止日會是7月31日。
8月1日發票,課稅期將提前至6月,說明已錯過7月31日的截止日,需提前繳稅,也得冒逾期繳稅的風險。
他說,逾期呈報消費稅是種罪行,違法者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入獄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張志新指出,避免被供應商欺騙,呈報錯誤資料如稅務發票,商家可在關稅局官方網站查詢。
為了不必要的麻煩,他建議,可遊覽gst.customs.gov.my/TAP,點擊“look up GST Status”,即可查詢有關供應商是否已註冊消費稅,避免報錯稅。
感言:許多商家仍未稅醒
我是唯一跟隨“迎戰消費稅大會2.0”全國巡迴跑完10場講座的主講人,但是,我還是很擔心……
因為很多出席者到現在連消費稅的基本概念都還不了解,更逞論什么是進項稅、銷項稅、21天條規等。
有些人沒用電腦,也有人還在猶疑要不要註冊,也有老一輩的商人考慮結業不做生意省事。
其實,現階段應該是已註冊商家試跑軟件的時候,因為即使很了解消費稅,但沒有試跑軟件,很難發現實際操作時可能出現的問題。
由于許多商家趕在最后一分鐘才註冊和購買軟件,軟件公司人手不足,許多人要排隊買軟件了。
我很感激《中國報》舉辦這類型的大型巡迴講座,因為市場上沒有其他報章舉辦過,而且國內仍有很多人不了解消費稅,尤其外州商家,他們在出席講座時都很迫切想要掌握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