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严看玩具安全 降低伤害儿童几率(完结篇)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官民严看玩具安全 降低伤害儿童几率(完结篇)

报导:潘有文
图:连利元、受访者提供、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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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玩具安全无捷径,政府需检讨相关法律和加强执法,以及提醒消费人谨慎购买玩具!

我国自两年前执行相关玩具法津条例至今,还有许多可改善之处,消费人也有必要认真看待孩子童年的重要“玩伴”──玩具。



完善的玩具安全法律,将更有效减少儿童面对的健康威胁和伤害……

我国相关法律已能在某个程度上保障儿童安全和消费人权益,其不足地方或在于保护程度不足够,以及官方未有效运用法律,同时民众不知如何使用相关法律!

在消费人方面,如果父母或公众人士,因玩具有毒要起诉商家,是否可行?其程序上如何进行呢?

“这是可行的,他们可向提供不安全货品的入口商或制造商,采取相应的行动。”朱伟胜律师指出,这将取决于有关货物损坏后致伤或致命的情况而定。

他表示,一般上,2万5000令吉以下的索赔,填写相关表格和缴付5令吉,即可进入法律程序;如果消费人选择民事法庭索赔,需要传讯令状(Writ Summons)或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以及索赔的声明,就可向货物提供商提告。

由于这类索赔是在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下进行,只能局限于2万5000令吉的顶限索赔,一旦个人受伤或致命索赔额超出此数目,消费人需要在民事法庭上争取自己的权益。

国人缺乏相关法律认知

“民事法庭有权审理超过2万5000令吉的索赔案,除非消费人放弃超出此数额的索偿。”朱律师指出,这已在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中第98至101条文中列明。

虽然法律上已清楚列明各种索偿方式和细节,但就消费人而言,不管是在消费人仲裁庭或民事法庭,进行法律程序费时费力,若不是下了决心向不负责任的商家讨回公道,往往在向政府部门或消费人组织投诉后,就不再有进一步的动作。

我国的消费人保护法令以新加坡和英国的相关法律为蓝本,按道理应该都可有效的保护消费人的权益,包括在玩具安全方面,但为何总让人觉得有所不足呢?

朱律师认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应用这类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国人缺乏这方面法律的认知,同时有关当局不常使用这个法律对付相关人士或商家,以致不能更有效的保障人民这方面的权利。

次回合检测为新法铺路

对于积极倡导玩具安全的大马标准使用者协会(Malaysian Association of Standards Users)来说,保护玩具安全的条例给了他们希望,但却鲜闻有人违法而遭控上庭或定罪,这实在令人想不通。

“至今,没有提供任何人上法庭,这就是问题!”该协会总执行长蕾娜表示,他们因此决定继2007年后,进行第二次玩具检测工作。

当年的检测结果,促使政府拟出相关条例,玩具保护安全行动得以跨进一大步;事隔7年后,该协会决定再“给力”,开始在市面上随机购买玩具,并且进行检测,然后再向贸易及消费人事务部提呈报告。

“我们要看看市场上玩具的安全程度,它是无法控制或法律执行够不够强?”蕾娜指出,目前已着手进行玩具检测,预计明年一月可以取得结果。

她表示,政府将于明年检讨玩具安全条例,这意味着对于现在的玩具安全问题,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该协会这份检测报告,或能在政府明年的玩具安全条例检讨中起著一定的作用。

不论贫富安全至上

不管家庭经济状况如何,儿童有权利玩安全的玩具!

“我们不能说经济状况不好的家庭,小孩就不能得到安全的玩具。”蕾娜指出,社会民众有绝对权利拥有安全的产品。

这个理念是大马标准使用者协会进行玩具安全检测的重要原因,他们认为小孩不只应该拥有玩具,而且必须是安全的玩具。

“因此,我们从各方面找样本,如夜市场、各大型超级市场等;但我们只在八打灵再也一带进行调查,因为一个玩具检查费用需要至少700令吉,这是很大的预算,无法全国进行调查。”她表示,经济负担是非政府组织倡导各种理念时,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加强宣导玩具安全醒觉

政府除了为保障玩具安全而执法,朱伟胜律师认为,同时应该加强宣导玩具安全醒觉,“提高认知和推广使用这项法律,以及严格执法,确保消费人得到保障。”

他指出,由于玩具上的有些物质,例如铅或将因此进入小孩体内,增加致癌的风险,因此,良好的使用相关法律非常重要。

“其他的健康问题,如肺问题、神经障碍以及皮肤过敏,也可能出现,因此,父母需谨慎为小孩选择玩具。”他表示,父母必须注意玩具包装是否有大马的玩具验证标志(MC Logo)。

3条例关系玩具安全

朱伟胜律师指出,2010年8月1日生效的大马玩具安全标准条例,共与3种条例有关,它们分别是:

(一)2010年大马消费人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标志)条例;
(二)2009年大马消费人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条例;
(三)2010年大马消费人保护(玩具安全标准)修正条例。

他表示,在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23条文下,有一项禁止不安全货品的规定,即当货品不安全,部长可以下令供应商执行以下全部或部分动作,包括:

⊙回收禁止物品;
⊙停止供应或报价违禁物品;
⊙停止违禁品广告;
⊙向公众披露违禁品的不安全讯息;
⊙维修或替代违禁品;
⊙退回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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