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嚴看玩具安全 降低傷害兒童幾率(完結篇)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官民嚴看玩具安全 降低傷害兒童幾率(完結篇)

報導:潘有文
圖:連利元、受訪者提供、互聯網



《十分專題》部落格:http://series888.blogspot.com

確保玩具安全無捷徑,政府需檢討相關法律和加強執法,以及提醒消費人謹慎購買玩具!

我國自兩年前執行相關玩具法津條例至今,還有許多可改善之處,消費人也有必要認真看待孩子童年的重要“玩伴”──玩具。



完善的玩具安全法律,將更有效減少兒童面對的健康威脅和傷害……

我國相關法律已能在某個程度上保障兒童安全和消費人權益,其不足地方或在于保護程度不足夠,以及官方未有效運用法律,同時民眾不知如何使用相關法律!

在消費人方面,如果父母或公眾人士,因玩具有毒要起訴商家,是否可行?其程序上如何進行呢?

“這是可行的,他們可向提供不安全貨品的入口商或制造商,採取相應的行動。”朱偉勝律師指出,這將取決于有關貨物損壞后致傷或致命的情況而定。

他表示,一般上,2萬5000令吉以下的索賠,填寫相關表格和繳付5令吉,即可進入法律程序;如果消費人選擇民事法庭索賠,需要傳訊令狀(Writ Summons)或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以及索賠的聲明,就可向貨物提供商提告。

由于這類索賠是在1999年消費人保護法令(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下進行,只能局限于2萬5000令吉的頂限索賠,一旦個人受傷或致命索賠額超出此數目,消費人需要在民事法庭上爭取自己的權益。

國人缺乏相關法律認知

“民事法庭有權審理超過2萬5000令吉的索賠案,除非消費人放棄超出此數額的索償。”朱律師指出,這已在1999年消費人保護法令中第98至101條文中列明。

雖然法律上已清楚列明各種索償方式和細節,但就消費人而言,不管是在消費人仲裁庭或民事法庭,進行法律程序費時費力,若不是下了決心向不負責任的商家討回公道,往往在向政府部門或消費人組織投訴后,就不再有進一步的動作。

我國的消費人保護法令以新加坡和英國的相關法律為藍本,按道理應該都可有效的保護消費人的權益,包括在玩具安全方面,但為何總讓人覺得有所不足呢?

朱律師認為,我國與其他國家應用這類法律的不同之處,在于國人缺乏這方面法律的認知,同時有關當局不常使用這個法律對付相關人士或商家,以致不能更有效的保障人民這方面的權利。

次回合檢測為新法鋪路

對于積極倡導玩具安全的大馬標準使用者協會(Malaysian Association of Standards Users)來說,保護玩具安全的條例給了他們希望,但卻鮮聞有人違法而遭控上庭或定罪,這實在令人想不通。

“至今,沒有提供任何人上法庭,這就是問題!”該協會總執行長蕾娜表示,他們因此決定繼2007年后,進行第二次玩具檢測工作。

當年的檢測結果,促使政府擬出相關條例,玩具保護安全行動得以跨進一大步;事隔7年后,該協會決定再“給力”,開始在市面上隨機購買玩具,並且進行檢測,然后再向貿易及消費人事務部提呈報告。

“我們要看看市場上玩具的安全程度,它是無法控制或法律執行夠不夠強?”蕾娜指出,目前已著手進行玩具檢測,預計明年一月可以取得結果。

她表示,政府將于明年檢討玩具安全條例,這意味著對于現在的玩具安全問題,沒有有效的解決方案,該協會這份檢測報告,或能在政府明年的玩具安全條例檢討中起著一定的作用。

不論貧富安全至上

不管家庭經濟狀況如何,兒童有權利玩安全的玩具!

“我們不能說經濟狀況不好的家庭,小孩就不能得到安全的玩具。”蕾娜指出,社會民眾有絕對權利擁有安全的產品。

這個理念是大馬標準使用者協會進行玩具安全檢測的重要原因,他們認為小孩不只應該擁有玩具,而且必須是安全的玩具。

“因此,我們從各方面找樣本,如夜市場、各大型超級市場等;但我們只在八打靈再也一帶進行調查,因為一個玩具檢查費用需要至少700令吉,這是很大的預算,無法全國進行調查。”她表示,經濟負擔是非政府組織倡導各種理念時,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

加強宣導玩具安全醒覺

政府除了為保障玩具安全而執法,朱偉勝律師認為,同時應該加強宣導玩具安全醒覺,“提高認知和推廣使用這項法律,以及嚴格執法,確保消費人得到保障。”

他指出,由于玩具上的有些物質,例如鉛或將因此進入小孩體內,增加致癌的風險,因此,良好的使用相關法律非常重要。

“其他的健康問題,如肺問題、神經障礙以及皮膚過敏,也可能出現,因此,父母需謹慎為小孩選擇玩具。”他表示,父母必須注意玩具包裝是否有大馬的玩具驗證標誌(MC Logo)。

3條例關係玩具安全

朱偉勝律師指出,2010年8月1日生效的大馬玩具安全標準條例,共與3種條例有關,它們分別是:

(一)2010年大馬消費人保護(玩具安全標準標誌)條例;
(二)2009年大馬消費人保護(玩具安全標準)條例;
(三)2010年大馬消費人保護(玩具安全標準)修正條例。

他表示,在1999年消費人保護法令第23條文下,有一項禁止不安全貨品的規定,即當貨品不安全,部長可以下令供應商執行以下全部或部分動作,包括:

⊙回收禁止物品;
⊙停止供應或報價違禁物品;
⊙停止違禁品廣告;
⊙向公眾披露違禁品的不安全訊息;
⊙維修或替代違禁品;
⊙退回消費者已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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