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武器傷人2罪 男子認罪監1年打2鞭

(馬六甲19日訊)印裔男子被控于9年及11年前以武器傷人,今日在推事庭直認不諱,被判坐牢1年及鞭笞2下。

來自愛極樂的沙拉瓦南(30歲)今午被庭警帶離法庭時,見有媒體拍照,先后以拖鞋及塑料瓶丟向記者,甚至辱罵及警告在場媒體不要拍照,態度囂張惡劣。

首項控狀指被告與另一名在逃同黨,于2003年10月24日凌晨1時30分,在馬六甲拉也一帶,以巴冷刀致傷印裔男子卡溫(現年32歲),觸犯刑事法典第324條文(危險武器傷人)。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與2名潛逃的同黨,于2005年10月18日,約下午4時30分,在愛極樂高原一家餐廳以武器致傷巴斯卡蘭(現年51歲),觸犯刑事法典第324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3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兩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是莫哈末阿斯拉夫,推事是莫哈末菲達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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